案情介绍 : 知名 南京离婚律师 庄荣华 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多次起诉离婚,女方作为丈夫的妻子,孩子的母亲,极力要维护此段家庭生活,情急之下,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 南京离婚专家律师 庄荣华代理此案, 委托人意在通过庄荣华律
在目前网络科技日益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现在离婚时除了争房争车,一些网络虚拟财如产淘宝网店也成为了夫妻双方诉争的共同财产。 案例:王某和李某于2008年在淘宝上以妻子李某的名义注册了名为UGG的网店经营雪地靴,网店经营5年,已经取得很高的信誉,达到皇冠
情形1:房产赠与在房产变更登记前不算数 刘先生婚前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住宅,婚后与太太居住在该套住宅。2008年,刘先生与太太到公证处办理了该房屋的赠与合同公证,合同中约定刘先生将该房屋的一半产权赠与给其太太所有,但双方并未到房屋管理部
离婚案件中房屋分割具体操作方式 婚后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房产的规定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
配偶一方能举证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是否应当排除配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之责? 被告殷某与被告马某于1998年5月28日登记结婚,2008年上半年被告殷某与被告马某分居,殷某在外租房居住,后双方已于2011年5月24日协议离婚。2009年9月2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3)江宁淳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6 3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B,女,1 9 6 2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南京,办公面积达4000平米,经历20多年的发展圣典所已成为江苏地区百人以上大型综合性律所,是江苏本土化人数、规模最大的律所之一。 2012年,圣典所成功获得2013亚青会、2014青奥会法律服务供应商资格,并圆满地为南京举办两届国际赛事亚青会、青奥会提供了全程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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