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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问题]亲生父拒养亲生儿 法官调解重拾父爱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08-15 10:28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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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得得失失平常事;是是非非任自由;恩恩怨怨心不愧;冷冷暖暖我自知;坎坎坷坷人生路;曲曲折折事业梯;凡事不必太在意;愿你一生好运气!别驻足,梦想要不停追逐;别认输,遨过黑夜才有日出;要记住,成功就在下一步;路很苦,汗水是最美的书;尽情欢呼,相约巅峰共舞!人生短暂,不必计较太多得失!成功会被时间掩住光彩;失败会在岁月中淡化!人生最珍贵的不是“得不到”和“已失去”而是现在能把握的幸福!平淡是真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许雯  更新时间:2014-06-17 15:32:03  
    
当别的小孩承欢膝下,享受父母的关爱时,家住句容市华阳镇润景美邻院的四岁小孩欢欢(化名)却因父母自小离婚,失去了本该有的快乐的童年。近日,这起亲生父亲拒付抚养费纠纷案件在句容市法院执行局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下得以顺利执结。
 
2011年11月,由于感情不合,欢欢的父亲张某(化名)和母亲王某(化名)经句容法院判处离婚,而欢欢当时只有1岁。依照判决,欢欢由母亲王某抚养,张某每月给付其抚养费550元,直至其能够独立生活。判决生效之后初始,张某还能按月足额给付抚养费,并时不时的看望女儿。可时间一长,张某开始躲着欢欢母女,抚养费事宜也开始百般搪塞。2014年5月12日,王某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张某已欠了整整一年抚养费未给,总计6600元。在执行法官多次打电话要求其履行义务无果后,只好按照王某提供的地址,前往在南京生活的被执行人张某。可不知是张某工作繁忙还是故意躲避执行,执行法官两次寻找未果。对此,法院果断采取了强制措施,先是去银行查询到了张某的银行账户,然后对其进行了冻结、划拨。至此看来,案件似乎是圆满结束了。但是,同样作为一名父亲,执行法官将心比心,考虑到父母的关爱对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来说是多么的重要,他当即决定无论如何也要和孩子父亲进行一次深谈。
 
通过孩子母亲的多次努力寻找,终于把张某约到句容法院。执行法官说道“你女儿是个很可爱的小姑娘,虽然你和她妈妈离婚了,但你们的血缘关系还在,单亲家庭的孩子本身就是不幸的,你不能把大人的过错附加到孩子身上,毕竟孩子是无辜的。多和孩子沟通和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家庭破裂对她造成的伤害,有利于孩子的心理健康和未来成长,你难道忍心欢欢从小生活在缺失父爱的阴影里?”张某听了,低下头去。他哽咽着说自己并不是不想见女儿,他也是有苦衷的,自己离婚后就去了南京打工,后来再婚了,由于和现任妻子关系不是太融洽,并且嫌自己给付的抚养费过多,故百般阻挠自己看望女儿,抚养女儿,但他表示回去会处理好现在的家庭矛盾,无论如何会抽出尽可能多的时间去陪女儿,并当场就抚养费给付事宜和看望女儿的时间达成协议,承诺给女儿一个完整的童年,完整的父爱。今后若再不履行义务,法院尽管采取强制措施。至此,案件于6月9日顺利执结。
 
 
 
   作者单位:句容市人民法院
 
在处理夫妻房屋分割的司法实践中还要特别注意房屋中有父母出资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认定为赠与。即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在离婚诉讼前形成的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适用该条规定。需要强调的是,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时,除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出资协议或借条等是否真实,还要以资金为线索,追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常理出发,可认定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时有书面约定或声明明确出资者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向双方赠与,该部分出资为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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