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和平分手,约定婚生子随男方生活,女方每周探望儿子一次,哪曾想探望儿子三次后,男方却不配合探望,思子心切的王女士一直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前夫履行离婚协议,协助行使探望权。近日,金坛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探望权纠纷,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先生协助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王女士每周探视一次孩子,每月有两个周末单独和孩子相处两天。
原告王女士诉称: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1年登记结婚,2012年2月儿子出生,后因刘先生长期在外工作,致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14年6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随刘先生生活,王女士每月享有两次探望孩子的机会。但是,离婚协议生效后,王女士在探望儿子三次后,刘先生拒绝其再次探视孩子,并把孩子藏在其他地方。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每周享有一次探视孩子的权利,每周五晚上将孩子接走,周日晚上送回。
被告刘先生辩称:离婚协议是有约定,是自愿离婚的,但事情根本没那么简单,其中有隐情,其并未阻止原告去看望孩子,而是因原告借看望孩子之名到其家中闹事并对其家人辱骂,故不让原告把孩子接走。
法院开庭后予以调解,经承办法官细心的调解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刘先生协助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探望权,王女士每周探视一次孩子,每月有两个周末单独和孩子相处两天;原、被告协商探望地点、时间及具体方式。
作者单位:金坛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