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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何时,踏上我们心灵的总是最近的,牵动我们精神的总是最好的。如果,有一天我们流泪了,情不自禁,那是伤心了,人生伤身伤情,最好不要伤心。在这个世界上,凡事不可能一帆风顺,总有烦恼和忧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附省法院司法新闻:
张家港法院出台并实施规范民事案件审判权运行机制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洪春 更新时间:2014-08-14 16:34:37
近日,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公开、高效地审理案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模式,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出台并实施了规范民事案件审判权运行机制。
根据该项机制,简易程序的案件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绝大部分由主审法官独立作出裁判文书并自行签发,庭长仅督检部分案件,且庭长督检意见与主审法官意见不一的,还可提交法官会议讨论。普通程序的案件实行合议庭负责制,由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审判长进行组织和指挥,但合议庭其他成员有权予以监督,合议庭评议形成的一致意见或者多数意见且无需再提交法官会议讨论的,将作为判决最终意见,并由审判长予以最终签发。但合议庭审理的破产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抗诉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以及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等,均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达成的一致意见或大多数意见将成为判决最终意见,并由分管院长最终签发。该项机制同时对法官的审判质量要求予以明确,考核不合格的主审法官、审判长将被诫免谈话甚至取消签发权。
作者单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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