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锟斤拷锟斤拷师锟斤拷锟斤拷锟斤拷

监护权

当前位置:南京离婚律师 > 子女抚养 > 监护权 >

【抚养司法问题之】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与义务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08-16 17:28 访问量:  

南京离婚律师网 司法案例宣传与法律知识教育

走过春夏秋冬,我们便理解了季节的轮回。经过昨天,今天,明天,我们便明白了生命的可贵。四季可以轮回,花谢了还有来年,雪融了还有明年。生命的进程中,昨天已过,今天正在,明天会不会如愿。
 
父母对子女的养育义务是无条件的,只要父母生养了子女,就必须尽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无养费的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该条规定了父母抚育子女义务的终止时间,对正常成年子女抚育到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时间、对非正常健康状况的应终身抚育。另外,子女年满十六周岁,用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正常生活需要的,父母也可以不给抚育费。
 
  对拒不履行抚育责任的父母,应加强教育,屡教不改构成遗弃罪,《婚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父母不履行抚育责任的民事责任,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抚育责任,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因此对方提出离婚的,可要求不履行抚养责任的一方给予补偿。
 
  如果遗弃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依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附江苏省法院司法新闻: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兴园  更新时间:2014-08-14 16:35:11  
    
镇江开发区法院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 公开公正突出“特色性”,全面推行司法“五公开”,以公开促公正。
 
庭审活动公开。利用法院围墙上的LED大屏幕对案件进行即时播放,庭审观察室全天对外开放,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庭审。同时利用法院网站、微博微信直播,扩大庭审公开社会公众辐射面;审执动态公开。利用多元化的司法公开载体,专人负责,在线接收咨询,向广大群众公开司法工作信息及教育实践活动的相关动态;文书上网公开。制定裁判文书上网管理规定,每季度对上网情况进行通报,并将上网结果纳入法官业绩评估。
 
今年,我院公布文书1148篇,位居镇江市法院第一位;司法拍卖公开。开通江苏省首家司法拍卖平台,广泛发布网络司法拍卖信息,充分利用淘宝网平台,披露拍品信息,防止暗箱操作。目前,拍品上传数量和成交数量在全市乃至全省均名列前茅;法律释明公开。设立“群众接待室”,院领导值班接待,现场公开解答来访人的疑虑,释法明理,让群众更直观地感受到法院真切为群众解决纠纷的作为,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引导群众信法不信访,促进法治环境的形成。
 
 
 
 
 
   作者单位:镇江市开发区人民法院

南京离婚律师网 司法案例宣传与法律知识教育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南京,办公面积达4000平米,经历20多年的发展圣典所已成为江苏地区百人以上大型综合性律所,是江苏本土化人数、规模最大的律所之一。 2012年,圣典所成功获得2013亚青会、2014青奥会法律服务供应商资格,并圆满地为南京举办两届国际赛事亚青会、青奥会提供了全程专业法律服务。

圣典所将坚持以"服务、合作、创造价值"的发展理念,建立专业化法律服务团队,创新增值法律服务方式,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江苏精英律师网庄荣华 手机: 15250975289 律师信箱: 563118707 @q.com 法律QQ : 563118707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A栋6-7楼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网站备案    苏ICP备09090267号-7

本网站属公益性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如转裁的文章侵犯了你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我们将立即删除

X
  • 获得更多方案
  • 预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