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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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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与探视司法问题】祖父母的监护权到底是什么?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08-16 17:33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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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人生,不管我们是不是情愿,注定一世奔波。漫漫路途,不论我们是不是疲倦,注定与路结缘。人生需要奔波,生活无惧疲倦,于泥泞中跋涉,在困顿中穿行。我们就是这样进行着自己的人生,说苦也有,生活的过程中哪能没有一点点的艰苦,奔波的路途上怎能不会受累辛苦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确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确无赡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附省法院司法新闻:
宜兴法院发出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赵玲  更新时间:2014-08-14 16:32:13  
    
因产生幻觉,感觉自己被跟踪、被监听,安徽凤阳县的乔某竟上街挥砍行人,致他人受伤。虽然乔某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行为,但由于乔某在犯罪时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日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对其作出强制医疗决定。这也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发出的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现年45岁的乔某是一名安徽来宜务工人员。2013年11月4日凌晨,乔某“发觉”自己受到不明势力威胁。在他的想象中,自己走在大街上有人跟踪,手机也被窃听,甚至还在幻想中“听到”他的哥哥一家已经全部被杀。乔某对自己的想象深信不疑,并在惊恐中作出了惊人之举,他闯入一家小菜馆抢来厨房的两把菜刀冲上街头,对着无辜的行人挥刀相向。乔某的举动令当时经过该地段的三名行人受伤,在民警到场制止的过程中,又将两名协警砍伤。经鉴定,受伤人员中两人构成轻伤,一人构成轻微伤。后经南京医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乔某作案时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但根据其病情及行为判断,乔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为此,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根据这一规定,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乔某实施伤害他人的暴力行为,已致两人轻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司法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且乔某目前需继续抗精神病药治疗,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故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乔某予以强制医疗。
 
“采取强制医疗。可以在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免受精神病人侵害的同时,让精神病人也得到妥善处置,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主审法官王兴鹤表示,新刑诉法对强制医疗的全面司法化修改具有进步意义,把强制医疗纳入了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中,在程序上保障了人权,也能够最大程度防止“伪精神病”或“被精神病”的发生。
 
 
 
 
   作者单位:宜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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