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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的司法指导]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08-15 10:22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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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不一定躲得过,面对不一定最难受,孤单不一定不快乐,得到不一定能常久,失去不一定不再有,转身不一定最软弱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马莺 程学华  更新时间:2014-08-14 17:06:32  
    
离婚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彻底解除,但是否就意味着夫妻所有关系的一刀两断呢?答案显而易见是否定的。婚姻关系还涉及到子女抚育、财产分割、住房等方方面面的问题,特别是子女问题显得更为突出。 
 
据了解,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少年庭受审理的“涉少”案件中,变更抚育关系纠纷、抚育费纠纷及探视权纠纷占80%以上。
 
费用上涨引发抚育费纠纷增多
 
 随着生活水平、物价水平的提高,离婚时所确定的抚育费越来越不能满足孩子的日常生活需要,尤其是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担负着更加沉重的经济负担。 这些都给未成年的孩子造成一次又一次心灵上的创伤。
 
小许的父母于经法院判决离婚,小许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420元抚育费。但2010年以来,母亲因单位倒闭待业在家,而小许的学费等各项费用却在不断增加,原先约定其父亲给付的抚育费显然不够。为此,小许母亲要求对方增加抚育费。但小许父亲却认为其每月给付的抚育费是法院判决书上确定的,不能随意增加。小许母亲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只得将小许父亲告上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
 
据园区法院少年庭法官反映,最近抚育费纠纷案中还有一类现象值得注意,就是有的当事人提出增加抚育费的诉求超出了小孩的基本生活需求。出身于单亲家庭的小强一直随其父亲生活,几个月前,小强将其母亲告上法院。原来小强初中毕业后,考上一所需交纳3万元“择校费”的重点中学,并参加了收费8000多元的小提琴培训班,要求其母亲也要承担相应费用。小强母亲认为,她每月按时给付小强抚育费已尽到自己责任了,也能满足小强基本的生活学习所需。现要求她承担数额较大的“择校费”和小提琴培训费,均没有与她商量,也没经她同意,且超出她的给付能力,故拒绝小强的这些诉求。
 
 对此,法官提示: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以一定的物质条件为基础。父母离婚后,无论是否再婚,都应积极努力给孩子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当子女原定数额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目前的日常学习生活,子女有权起诉非直接抚养的父亲或母亲适当增加抚养费。子女如发生额外重大的教育、医疗支出,应由父母共同负担,直接抚养一方因经济状况恶化,也可请求将子女变更由对方抚养。
 
子女探视问题遭遇执行难题
 
据悉,相当一部分离婚案中所确定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难以顺利实现。今年以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中,涉及探视权纠纷的占30%左右。一些夫妻由于积怨较深,离婚后往往采取不让对方探望子女的方式对其进行报复。
 
5年前,家住园区湖西社区的刘先生和金女士离婚后,5岁的女儿茵茵由法院判给金女士抚养,刘先生每月给付茵茵抚养费600元。离婚时双方约定,刘先生每月可去女方家探视女儿2次。但刘先生每次探视孩子时都要和积怨已深的金女士争吵一番,气得金女士再也不想让刘先生来探视孩子了。刘先生看不到女儿,就连续几个月没给茵茵的抚养费。两人争吵再次升级,一个说你不给抚养费就不给你看小孩,一个说看不到孩子就不给你抚养费。可怜小茵茵,小小年纪就整天听到爸妈的吵闹声,连上幼儿园也不安稳。不久前,刘先生以要求探视权为由将金女士告到法院,金女士也不是省油的灯,没几天也向法院送上状纸,要刘先生付清女儿的抚养费。后在法官的严肃批评和教育疏导下,双方当事人就小孩的探视问题达成协议。但法官担心,今后两人还会心平气和地协商孩子的探视问题吗?
 
说起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探视问题,又引发出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没有探视权的新问题?
 
8年前,家住苏州园区星湖街的孙老伯夫妇有了自己的小孙子。不料,儿子与儿媳在3年前离婚,孩子由其母亲抚养。老夫妇天天惦念着小孙子,三天二头地去孩子妈妈住处探望孙子。2年前,孩子妈妈再婚。为避免新组建的家庭出现新矛盾,孩子妈妈向两位老人表示今后不要再来她家探望孙子了。可老人想不通,坚持要探望孙子。于是,双方为探望小孩经常发生争吵。孩子妈妈见无法劝阻老人探望小孩,便以两位老人探望小孩影响她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孩子妈妈同意两位老人在双方认可的条件下探望孩子。
 
如今,法官每每谈到审理探视权纠纷案,都感到案件虽小,但都件件棘手,尤其是探视权的执行更是让法官头痛。从法律角度讲,法院判决生效后不执行,等于打白条。但鉴于现状,一方不让另一方探视孩子,法官不可能像处理其他案件那样,用强制执行的手段将孩子从一方那里“抢过来”让另一方探视。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对探视孩子争议的焦点大多集中在探视的次数、时间、地点和方式等问题上。对于这些问题,婚姻法及后来的有关解释细则都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还是通过协商解决。在此,由衷地希望广大父母能够为孩子多一些考虑。
 
盲目争夺或推脱孩子现象愈演愈烈
 
苏州园区法院受理变更抚育关系纠纷大多是盲目争夺孩子,为了争取孩子的直接抚育权,经常可以看到夫妻双方在法庭互不相让的情景,发展到最后,又有不少演变为双方都不愿抚养的局面。
 
园区法院曾有过这样一个案例,70多岁的孙老伯诉至法院,要求前女婿变更其外孙女的抚养权。8年前,孙老伯的女儿女婿离婚,才1岁多的外孙女跟其母亲生活。不料,在小外孙女5岁时,母亲因重度精神病长期住院治疗。小外孙女只能住在外公家。2年前,年逾七十的孙老伯也患上重病,实在无力继续抚养11岁的外孙女,于是向前女婿提出变更抚养权。可是前女婿已组成新家庭,不愿接受这个突然多出来的孩子。少年庭法官没有就此简单下判,多次上门与被告谈心,还请出二名社区“老娘舅”一起做工作。几经努力,被告态度终于软下来了。提出只要解决孩子的户口及上学问题,他就接收孩子。于是,法官与教育局、民政局、学校等部门多方联系,为小女孩落实了户口和学校。最后,该案顺顺当当地调解结案。
 
面对骨肉亲情,离婚夫妻都应设身处地为对方想一些,在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双方应多一份理解,少一些意气用事,共同努力让单亲家庭的孩子能够拥有一份完整的父爱和母爱。
 
 
   作者单位: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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