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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了1年多的女儿不是自己的 男子起诉离婚获支持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俞惠初、马俐 更新时间:2014-05-06 15:37:36
近日,吴中法院对一起因女方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案件作出判决,生下他人孩子的女子陆某被判与丈夫张某离婚,并返还张某抚养费及其他经济损失1.7万元,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张某与陆某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不到半年的热恋便步入了婚姻殿堂,2011年初,陆某生下了女儿甜甜。女儿的降生给这个小家庭增添了无比欢快的喜悦。俗话说:“生男像娘,生女像爹。”可随着女儿一天天长大,张某看着甜甜的面容越来越不像自己,又联想到婚后妻子陆某经常与一些异性有不正当交往,便对女儿是否自己亲生产生了怀疑。2012年5月,张某带着女儿来到一家生物技术务咨询服务公司进行DNA检测,结论为“不支持张某为甜甜的生物学父亲”。悉心抚养了一年多的女儿竟不是自己的,张某气愤地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陆某的婚姻关系,确认张某与甜甜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甜甜归陆某抚养,张某不承担抚养费;并要求陆某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11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审理中,陆某坚决否认女儿甜甜是其与他人所生,并申请法院重新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依法委托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依据DNA分析结果,排除张某与甜甜的亲生血缘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相,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受欺骗方要求返还抚育费的,可酌情返还。由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精神损害的应赔偿另一方精神抚慰金。本案中,张某与陆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陆某与他人生育女儿的事实,欺骗了张某的感情而造成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陆某的过错确实给张某在经济上和心理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陆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经二审审理,该案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单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婚姻法律知识: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主要涉及对其中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属于重婚,那是刑法调整的范围;反之则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上是立法的本意。《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
第一,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与他人同居。即,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二,违法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即有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财产和人身、精神损害事实。
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方的行为与受害方的利益损害有事实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由于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所以,此违法行为与夫妻感情破裂间也具有因果关系,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
第四,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必须具有主观过错,而配偶另一方没有过错。而且要求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必须出于故意。
南京司法新闻:
2014年8月12日上午,正逢青奥会期间,南京公证处积极响应市司法局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提高全处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掌握其基本知识,特邀南京安渠防火教育培训中心特级教员在该处河西分部开展消防安全警示教育及生命自救讲座。
这次培训讲座,让公证人员深刻地了解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了解到日常中初期火灾的处置,灭火设备的使用,遇险的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对公证处加强青奥期间安全防范工作,确保该处长江路装修工程的安全作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来源:南京公证处
编校:沙济中 陈爱华(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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