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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任中书 更新时间:2014-08-06 16:51:02
你说我强婚,我说你骗婚,24岁年龄差的夫妻各执一词,闹上法庭,近日,东台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准予王女士和陈先生离婚。
王女士家住东台某乡镇,1980年出生的她于2005年3月认识了家住台城的陈先生,短短两天时间两人便领取了结婚证。王女士声称之所以如此快地领了证,是因为陈先生的强迫,婚后陈先生更是限制她的人身自由,且稍有不顺心便拳脚相对,她因为实在无法忍受便在领证2个月后逃回了娘家,此后两人便分居生活。
陈先生则是另一番说辞,他认为两人领证是双方基于感情才作出的决定,他并未强迫王女士。婚后两人感情尚可,但两个月后王女士突然拿了家里7千余元现金和部分黄金首饰离家出走再没回来,让其深受精神伤害,他一直希望王女士能回归家庭。若王女士执意离婚,则需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8万~10万元。
法庭审理查明,王女士和陈先生于2005年3月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只共同生活至同年5月,王女士即离家出走,从此与陈先生分居,双方亦未生育子女。2007年夏天,王女士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此后双方仍未和好。
法庭审理认为,王女士所说被陈先生强迫的强婚和陈先生所说王女士卷款逃离家庭的骗婚均无证据证实。王女士和陈先生虽是合法婚姻关系,但共同生活时间短暂,分居长达8年以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作者单位:东台市人民法院
婚姻自由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其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与干涉。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二者的互相结合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只有实行结婚自由,赋予婚姻当事人以自主权,男女双方才能按照本人的意志,建立相互敬爱、团结和睦温暖的家庭。结婚必须是婚姻当事人男女双方平等自愿自主地结合,不应带有任何胁迫、要挟、恐吓与欺诈。父母与其他人不得干涉。作为结婚自由的补充,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方面。从法律上讲,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干涉。不论是结婚自由,还是离婚自由,最终看感情存在与否。为了婚姻双方的幸福与社会的稳定,就要实行一夫一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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