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有男方给付女方彩礼的习俗,很多地方尤其在农村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数量也在不断加码,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甚至汽车等。如果订婚后双方感情不和,产生纠纷,提出分手,那么这样的彩礼钱能否要回来呢?8月15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就调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今年30岁的王某,2009年春节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大1岁的丁某。经过数日的相处,王某觉得丁某虽然年纪大了一些,但为人处事都还行,尤其对自己的父母很懂礼貌,就主动向丁某提出订婚的请求。 没想到,丁某和家人一口答应了。但同时,丁某家人提出要按农村习俗拿出15000元的彩礼和购买黄金戒指、项链、耳钉、手链等。王某家人觉得丁某的父母索要彩礼十分正常,尽管家境不是很富足,但还是很爽快地答应了,并在元宵之日依照农村习俗为儿子王某举行了订婚仪式。 然而,订婚后不久,王某与丁某便在相处时经常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琐事争吵不休,经双方家长及亲友多次劝解,一时平静下来,但终因双方性格不合,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王某提出了分手。因为彩礼返还问题,两家人大动干戈,经镇村相关部门多次协调未果后,王某一纸诉状将女友告上法庭。 “我们俩的性格南辕北辙,实在相处不下去了。当初,为了凑齐她家要的彩礼钱,我们家借了不少钱,她必须要把现金15000元和金首饰还给我。吃掉和用掉的就算了。”法庭上,王某反复陈述着他的诉求。 “是你提出退婚的,一分钱也别想得到。你耽搁了我的青春,没要你赔偿青春损失费就好事了,还好意思起诉要彩礼,没门!”丁某满腹怨气,与王某针锋相对,情绪非常激动。 为了妥善处理好这起婚约彩礼纠纷,不致让双方早已激化的矛盾再恶化,承办法官当庭宣布休庭,并背对背进行释法析理。经过近两个小时的沟通说服,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丁某当庭返还王某全部首饰及现金7500元,王某放弃其它诉求。 法官释法: 我国提倡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对男女双方的婚约行为采取不鼓励不禁止的态度,禁止借婚姻索取钱财的行为。订婚并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解除婚约、终止恋爱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婚约用彩礼来作为信用担保实不足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王某的情况符合该解释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但为了在婚约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及民俗习惯之间寻找最佳的平衡点,经双方同意,法官调解丁某返还全部的首饰和7500元的彩礼合法合情合理。 |
作者单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