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在15岁时被自己的大伯收养,后由于小李未和大伯共同生活,又解除收养关系,小李的父亲老李因年老将小李三兄弟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赡养费。泗阳法院经过审理,判定小李三兄弟每月分别支付老李生活费200元。 小李家中共有三兄弟,小李是家中最小的孩子。由于小李的大伯没有子女,在小李15岁时,商定由小李将来为大伯养老送终,并继承大伯的遗产。但是,小李从16岁开始便外出打工,依靠自己的劳动生活,并没有和大伯一起生活,没有要过大伯的生活费,当然也没和大伯一家培养起亲子感情。两年后,小李与大伯解除收养关系,自己已经成年,也没有再依靠父亲生活,一晃多年过去。 今年7月,已经76岁高龄的老李因没有劳动能力,将包含小李在内的三个儿子均告上了法庭,要求三个儿子支付赡养费。庭审中,小李的两个哥哥一致表示会赡养老李,只是供养老人吃喝住,赡养费就不必给了。但小李却认为自己对老李虽然有父子血缘关系,但自己在80年代已经过继给大伯,因此与老李已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己不应当对老李承担赡养义务。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的规定,收养应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小李被其大伯收养时虽已年满14周岁,但因系大伯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因此不受是否年满14周岁的限制,小李与大伯成立收养关系。两年后,小李因未与大伯实际生活而解除收养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回复可以协商确定。小李虽未和亲生父母商量恢复关系,但小李在其过继给大伯的法律行为前,生父母已实际对其尽到抚养义务,现老李年老且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无论是基于法律还是社会道德、公序良俗,小李都应对老李履行赡养义务。遂判令小李与其两个哥哥共同对老李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给付生活费老李200元。收到判决后,小李表示服从判决,每月对老李履行赡养义务。 |
作者单位:泗阳县人民法院 本文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由南京离婚律师网www.law510.com分享提供,供广大当事人普法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