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海门的一对夫妻,丈夫在妻子遭遇车祸并造成重度残疾的情况下,竟然撇下妻子,选择一个人“单飞”,妻子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将丈夫告上法院索要扶养费。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并作出了由丈夫每月给付妻子扶养费人民币600元的判决。 相恋三年成眷属 遭遇车祸夫单飞 王芳与张涛是在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的,恋爱三年后,两人在1999年结了婚,婚后第二年女儿诞生了。平静的生活没过上几年,灾难就降临到这个刚成立不久的家庭。2007年2月,王芳在下班回家的过程中,遭遇了一起车祸,并造成了重型颅脑外伤,智能障碍构成二级伤残,这个家庭就开始走向了危机。在王芳出院之后,张涛就以要上班不能照顾妻子为由,将妻子送回了娘家。起初,张涛还时常去探望妻子,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探望的次数越来越少了,并在五个月之后,张涛便不再去探望妻子,并且搬离了住处,到后来干脆连电话也不接了。此后,张涛一直保持着这种“失踪”状态,这样的日子一直持续到现在。 父为女心力交瘁 怒告婿履行义务 王芳的父亲从女儿遭遇车祸开始,一直没有离开她的身边,并为女儿散尽了家财,花费了几十万。他经营了多年的一家印刷企业,由于照料女儿疏于管理,目前基本处于歇业状态,为了女儿的康复他花光了所有积蓄,已经开始四处向亲戚朋友借钱。 对于女婿张涛,王芳的父亲非常的气愤。他说,哪怕张涛对于自己的女儿精心照顾个一年半载的,他会让女儿和张涛离婚的,因为女儿可能会成为他一生的拖累,而他还不到四十岁,应该有自己的生活。可是张涛目前的行为实在让人忍无可忍,作为丈夫,他应当尽到照顾妻子的义务,可他却选择了逃避。因此,他作为女儿的法定监护人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院的判决告诉张涛,这样的行为是要付出代价的,夫妻间要尽扶养义务,这样遗弃妻子法理不容。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原告王芳因重度智能障碍构成二级伤残,缺乏劳动能力,故被告张涛对原告王芳应尽扶养义务。对原告王芳主张的扶养费,综合考虑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原告享受的残疾补助费等情况,酌定被告张涛每月给付原告王芳扶养费6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夫妻间同甘共苦是人们通常认为的道德义务,事实上夫妻间的相互抚养义务,不仅限于道德范畴,法律对于这种义务也有硬性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在这里,“夫妻间的互相扶养义务”是指在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顾,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这是婚姻的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于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是夫妻双方从婚姻关系缔结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者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在一方身受重病的情况下,另一方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的治疗费用。 |
作者单位:海门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