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于1999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陈某于2009年查出患有乳腺癌并进行了手术治疗,手术后进行了康复治疗,但从此陈某身体大不如前。因原告身体不好需要照顾,其丈夫刘某刚开始还能尽心尽力,但渐渐地也没有了耐心,夫妻之间感情大不如前。2011年4月原告陈某因乳腺癌术后食管梗阻又进行了胃造瘘术,现原告每月需要通过服用大量药物控制病情,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陈某手术后,被告刘某于2011年8月份就到外地打工租房生活,对其妻子陈某也一直不闻不问。2013年3月份,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丈夫刘某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原告陈某患有严重疾病,其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且没有生活来源,原告有权要求作为丈夫的被告尽扶养义务、支付扶养费用。法院结合被告收入情况及当地的生活水平,酌情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扶养费500元。 法官提示:夫妻本是同林鸟,当一方遇有患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给予帮助,这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规定。 |
作者单位: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