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代收埋下祸根,昔日合作伙伴因七年前工程款项对簿公堂。近日,武进法院审结一起因收条上非负责人本人签名而致付款被否定的案件。 2006年10月,曹某作为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将该公司承包的一项地面平整工程分包给原告郭某。工程于2006年11月完工,郭某提供的完工单上显示,该项目由曹某验收合格且所属公司也已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此后,该公司又分批将余款打入郭某的账户。可就在今年年初,郭某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了武进法院,要求公司支付55500元的余款。可是被告公司坚称,只需再支付5500元即可全部履行支付义务。这多出来的50000元从何而来? 诉讼中,被告持2007年2月14日由原告负责人曹某签字的50000元收条及支付的支票存根,证明郭某已收到了该项笔工程款。但是郭某坚称此款项未收到,并且明确表示收条上的签字并非是曹某本人所签,并信誓旦旦的说可以进行笔迹鉴定。被告当即表明,收条上的签名确非曹某本人所写,因当时曹某受伤,乃由其同事代签。另说明收条上载明号码5676774,此号码是支票尾数的号码,同时提供同一天支付给工人的工资收条一份。支票的号码5676773,即支票是连号的,也能证明这笔款项已经支付。 但由于原告否认收到该款,而收条签名又非曹某本人,所谓的代签人也无法找到,连号支票无法确定支付对象,且被告无法提出其他抗辩证据证明款项确实向原告支付。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需要将50000元支付给原告。 法官提示:现实生活中的金钱往来,一定不能草率了事,注意留有有效凭证,尤其确认签字盖章的效力,防止事后出现反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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