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接手他人企业准备大展拳脚,不成想就被企业原来的债权人告上法庭,要求连带清偿欠款。近日,苏州中院终审判决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投资的汽车修理厂支付原告货款21970元,王某对汽修厂不能偿付部分负有清偿责任。 2012年6月,王某因一汽车修理厂欠其20余万元债务,遂接受了该汽修厂老板李某提出的“以厂抵债”建议。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王某还到工商局办理了变更修理厂名称和投资人的手续。刚当上老板的王某,正在谋划怎么赚钱的时候,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原来,这家汽车修理厂自2005年与一家物资公司开始业务往来。2012年5月,汽修厂向物资公司出具欠条,明确尚欠物资公司汽车配件货款21970元。现物资公司因迟迟未能拿到货款,就将汽车修理厂和投资人王某都告上了法院,要求支付货款。这时,恍然大悟的王某经过多方了解发现,他所接手的汽车修理厂已经是负债累累。除了物资公司的二万多元,汽修厂还欠着他人很多债务。 诉讼中,物资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汽修厂支付货款21970元,并由投资人王某以其个人财产对汽修厂资产不足部分承担无限责任。王某则答辩认为,在汽修厂转让时,他与李某已经约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李某承担,所以物资公司的欠款与其没有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汽车修理厂虽然变更了名称和投资人,但是其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商事主体没有变更,所以现在更名后的汽修厂应当承担偿还物资公司货款的责任。王某是汽修厂的投资人,对于汽修厂财产不足以清偿部分的债务,应当以其个人财产予以清偿,据此判决汽修厂支付物资公司货款21970元,王某对汽修厂不能偿还部分负有清偿责任。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苏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承办法官解释说,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本案中,汽车修理厂的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其与物资公司发生法律关系的相对人是汽修厂,而不是李某个人。李某和王某因转让企业而对债务承担所做出的约定仅存在于李某和王某之间,对外不能对抗第三人。王某应当对汽修厂对外不足清偿部分依法承担责任,之后再依据与李某之间的约定向李某主张权利。因此,接手企业时一定要慎重,要对企业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了解清楚,不要盲目投资。 |
作者单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由南京离婚律师网www.law510.com分享提供,供广大当事人普法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