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中所生三个孩子皆为闺女,便将妹妹所生男孩抱回家中抚养,不想孩子长大后却不愿归家。4月16日,江苏省沭阳法院审结了这起收养关系纠纷案,依法判处原告王士刚、黄述英收养王育军的收养无效,王育军随亲生父母即被告吕达风、黄述芸生活,由被告黄述芸、吕达风酌情给付原告王士刚、黄述英子女抚养费1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士刚、黄述英系夫妻,黄述英与黄述芸系亲姐妹。1996年3月2日,黄述芸、吕达风生一男孩。黄述芸将生育的男孩送交姐夫王士刚、姐姐黄述英抚养。其时,王士刚、黄述英已生育三个女孩,因家中无男孩,即同意了黄述芸的请求,抚养该男孩取名为王育军。但是,王士刚、黄述英夫妻收养王育军后未到民政部门登记办理收养手续。王士刚夫妇抚养王育军过程中,吕达风夫妻未支付抚养费用,王育军从7岁开始在黄述芸及其外祖父母处生活,后王育军在王士刚、黄述芸及其外祖父母处轮流生活,近来年一直在其亲生父母即吕达风、黄述芸家生活。因此,姐姐黄述英与妹妹黄述芸发生矛盾,黄述英和丈夫王士刚到法院诉讼,要求与黄述芸、吕达风解除收养关系,同时要求二人给付子女抚养费80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王士刚、黄述英虽系自愿抱养王育军,但是,因二原告抱养王育军时已生育三名子女,抱养王育军后又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依照法律规定,属无效收养关系。原告王士刚、黄述英与王育军之间虽然不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但是原告王士刚、黄述英实际抚养王育军十余年,双方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王育军已离开二原告家多年,现与被告黄述芸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环境出发,王育军应随二被告生活为宜。根据二原告实际抚养王育军的具体情况,虽系自愿抚养,但原告确为抚养王育军付出一定的财力和精力,作为王育军父母二被告应酌情给予二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
作者单位:沭阳县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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