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资金周转将自己的门市房典当给了句容某典当公司,双方签订房地产典当合同一份,约定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不料到期后还不上当金面临着房产绝当,典当公司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实现债权。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2年7月某日,张某提供门面房一套作为抵押物担保和典当公司签订了典当合同,约定:月利率为0.3%,典当综合服务费率为每月2.7%,典当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张某既不赎当又不续当的,即为绝当。绝当后,典当房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以此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综合服务费和滞纳金。同日,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一份,约定:抵押担保当金15万元,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当金、利息、综合服务费、滞纳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双方就抵押典当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典当公司取得了抵押权他项权证。 合同签订后,典当公司交付15万,双方并签立当票一份,当票载明相关信息。当期届满后,张某手头困难,未能返还当金,双方亦未办理续当手续。2013年1月,典当公司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张某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与综合服务费,并有权以抵押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所签订的上述合同及当票合法有效。张某未能于当期届满后履行返还当金本金、赎回当物的义务,应按照房产典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当期届满后的利息和综合费,两项合计数额超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的部分应不予保护,因此原告要求当期届满后仍按月利率0.3%和月综合费2.7%继续支付利息及综合费,两项数额合计已超过了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故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典当公司本金15万元和逾期利息及综合费;张某不能按时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典当公司有权以门市房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作者单位:句容市人民法院 |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