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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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二审胜诉案例:拆迁房改房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改判当事人多分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26-08-28 07:39 访问量:  

圣典婚姻家事普法|拆迁房屋+房改房+法定继承多重纠纷二审改判典型案例

庄荣华律师办案步骤与技巧精讲
结案时间:2019年10月25日
审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二审终审)
承办法官:钟慧钊法官
代理律师:庄荣华律师团队

案件背景遭遇

本案属于极为复杂的复合型家事继承纠纷,案件横跨老房拆迁、新房安置、公房房改、产权登记、老人离世法定继承多重法律关系。我方当事人系案涉房屋原始居住人、实际使用人、拆迁合法被安置人,多年来持续赡养、照料被继承人老人,对家庭及案涉房屋贡献极大。
老人去世后,其他继承人提起法定继承诉讼,要求分割整套房屋。一审法院对房屋产权性质、安置主体、家庭共有份额作出错误认定,未考量我方拆迁安置资格、实际出资、长期赡养居住的核心事实,一审判决结果严重损害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对一审裁判结果极度不服,果断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提起二审上诉,全力争取改判、逆转一审不利结果、最大化追回财产权益。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坚决维权!!!
核心办案目标:二审彻底推翻一审错误定性,重新划分房屋产权份额,大幅提升我方继承财产比例,实现大额财产逆转胜诉。

诉讼全程经过

本案于2019年8月9日由南京中院二审立案,面对一审既定的不利事实认定与裁判结果,律师团队精准复盘全案证据、拆解多重法律关系、梳理拆迁档案、房改档案、居住赡养记录、政策依据、中院同类指导案例,补齐一审关键缺失证据。
庭审中,律师精准击破一审程序瑕疵、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重点论证案涉房屋并非被继承人单独个人遗产,而是家庭共有财产,同时结合南京中院同类裁判规则、家事审判指导意见强化上诉观点。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直接改判、重新定性房屋产权、大幅调整分割比例,我方二审成功多分78万元财产折价款,实现重大逆转胜诉。

最终胜诉案件结果

1、二审法院撤销、纠正一审错误事实认定,重新对拆迁房改房屋产权归属作出全新法律定性
2、成功打破一审“房屋全部属于被继承人个人遗产”的错误认定,确认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
3、通过二审改判,我方当事人相较一审结果直接多分78万元财产权益
4、案涉房屋最终归属我方当事人及家属所有,仅需承担合法合理范围内的折价款,彻底解决全案继承纠纷;
5、二审依法调整一、二审诉讼费承担比例,大幅减轻我方诉讼成本。

本案两大核心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案涉拆迁房改房是否仅属于被继承人个人遗产,是否存在其他合法房屋所有权人、家庭共有人?
争议焦点二:多名继承人的分割比例如何合法计算,一审分割比例是否严重失衡、显失公平?

本案律师核心办案策略与应诉方案

1、全案法律复盘梳理:针对一审全部庭审笔录、证据材料、裁判逻辑,全面梳理一审错判关键点,锁定二审上诉突破口;
2、系统化证据补强:整理拆迁安置档案、房改购房资料、出资凭证、居住证明、赡养记录、家庭成员登记信息,形成完整证据链;
3、出具专业法律文书:撰写完整上诉思路、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意见书、类比案例分析报告;
4、精准对接中院裁判尺度:检索提交南京中院同类拆迁房改继承生效案例、家事审判指导意见,统一裁判思路;
5、精细化庭审指导:指导当事人庭审发言重点、质证逻辑、辩论核心,规避庭审风险,强化己方优势。

二审关键胜诉核心理由

1、房屋来源核心依据:案涉房屋源自早年私有房屋拆迁安置,拆迁安置协议明确载明我方当事人为合法被安置人,享有专属拆迁安置权益,一审完全遗漏该关键事实;
2、房改政策属性论证:房改房销售对象为家庭承租整体,并非个人单独所有,房改购房全程由我方家庭办理手续、出资出力,并非被继承人个人单独购置;
3、长期赡养居住事实:被继承人生前数十年长期与我方共同居住生活,由我方主要赡养照料,我方应当多分遗产、享有更多财产权益;
4、类案裁判规则支撑:结合南京中院长期审判口径,拆迁安置+房改取得的房屋,应当结合安置资格、家庭贡献、实际居住情况认定家庭共有份额,不能简单以登记人名下直接认定为个人遗产。

附完整二审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苏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审第三人:C,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审第三人:D,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C(D父亲),自然情况同前。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原审第三人C、D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获取本案房屋折价款的10%或者发回重审;二、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该房屋系拆迁获取,拆迁安置对象为四人,并非一人,同时安置地点即本案诉争房屋地址,该房屋有第三人相应的利益份额;2.拆迁安置的房屋被E购买是事实,但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并非E一个人,而实际上是四个人,E仅仅是作为代表参与了购买,同时该房屋买卖契约也是由第三人代为签字的,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并非E一人的个人财产;3.本案房屋具有历史背景因素,该房屋已经不再是原先拆迁前的房屋地址和面积,能够有室房屋使用或者居住,乃至今后存在相关参与购买房改房的机会和资格,均与第三人有着息息相关的重要牵连;4.一审开庭当天,D未到庭,在没有D书面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也没有向D和C送达就临时依照法院的要求将D和C追加进来。D和C对庭审没有相应的准备。一审程序上有瑕疵。D在一审提交的委托书是庭后补交的;5.一审中,B认可被继承人占该房屋60%的份额,剩余部分应该由上诉人和两第三人享有,却被一审法院否认。本案诉争房屋首先来源于拆迁,拆迁协议安置的房屋就是X室,而购买的买卖契约也并非是被继承人签署的,而是由第三人C代表全家去签的,钱款也来源于C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签完买卖契约十天后E就去世了。从常理来推断十天前E也是行动不便的,E也没有能力去支付钱款,所以不能简单的从买卖契约的主体推断就是E的钱。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审第三人C提交《南京棉织厂职工自愿从事个体商贩经营协议书》及《联营协议书》原件,拟证明C、A家庭有支付能力,X室房屋房改时相关款项都是C家庭代为支付的。经质证,上诉人A认可C的证明目的,被上诉人B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营协议书是Y厂和经贸商业总会签订的协议,与C无关,C自愿从事个体商贩经营也不代表一定能够盈利,亏损经营的情况也有很多,故无法达到C的证明目的。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X室房改时的购房款系C和A家庭支付。
二审中,各方一致陈述:E自1987年至去世期间,除1992年到1995年外,均与A一家共同生活居住。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的审理程序是否合法,本案是否应当发回重审;2.X室房屋是否全部属于被继承人E的遗产,应当如何继承。
关于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C参加了一审庭审,其在开庭时及庭审后均未提出异议,而D虽未参加庭审,但其在庭审后出具授权委托书对A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行为进行了追认,故一审审理程序并无不当,上诉人A主张本案发回重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X室房屋应属于E、A及C的共同家庭财产,理由如下:1. 1992年的《南京市私有房屋拆迁调查登记表》中,C的户籍虽不在Z室房屋内,但其与A作为成年家庭成员进行了登记,同时在《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亦载明E、A、C及D为被安置人员;2.因拆迁新增面积而需要支付的差额款系由E、A、C三人所在单位南京棉织厂全额支付;3.根据房改政策,公有住房的销售对象是承租公房的家庭,而非购买人个人。E在2000年通过房改购买X室房屋时,A、C作为房屋户籍内家庭成员签名确认;4.除X室房屋外,A和C未再享受房改购房政策;5.D无论在1992年Z室房屋拆迁还是2000年X室房屋进行房改时,仅系同住未成年人,故其对X室房屋不享有相关所有权权利,但其可享有居住权。综上,一审法院认定X室房屋全部属于E的遗产确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合Z室房屋拆迁安置情况、X室房屋房改购买情况等因素,本院确定X室房屋由E、A、C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即恰景花园室房屋的三分之一份额属于E遗产。考虑到X室房屋的相关权利系A和C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E生前长期与A一家共同生活等因素,本院酌定由A、以及其丈夫支付B折价款780000元(5200000元×15%),Y室房屋归A和C所有。
综上所述,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9)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为: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X室房屋(建筑面积:81. 03平方米)归A、C所有,A、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支付B折价款78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100元,由B负担7230元、A负担168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160元,由B负担7080元,A、C负担70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后思考

当事人在遭遇一审不利判决时,切勿消极接受结果,继承纠纷、房产纠纷一审事实认定偏差、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非常普遍,二审上诉是逆转大额财产损失的关键机会。当事人需要充分信任律师、整合自身全部案件信息、如实交付案件细节,让律师精准捕捉案件突破口,制定精细化上诉策略。
复杂家事纠纷中,混乱的事实、混杂的法律关系最容易误导法官一审裁判,此时需要专业律师梳理信息秩序、重构案件逻辑、锚定核心胜诉要点。诉讼中不必面面俱到、分散精力,集中全力攻克核心争议焦点,往往能实现大额改判、逆风翻盘的绝佳效果。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庄荣华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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