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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级法院离婚二审上诉|一揽子调解全部解决离婚、子女抚养、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26-09-18 07:51 访问量:  

南京中级法院离婚二审上诉 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 标准诉讼流程与调解技巧解析 庄荣华律师讲解

案件管辖法院及进程概况

本案一审由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立案时间:2025 年 2 月 7 日,调解结案时间:2025 年 3 月 7 日,二审审理周期仅约 1 个月。

案情简介

本案属于双方均上诉的离婚纠纷案件,我方当事人为上诉人女方,由庄荣华律师团队代理。女方与男方感情彻底破裂,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双方对于离婚、子女抚养权、探视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认定均不服,各自提起上诉。 女方上诉请求:变更一审关于子女抚养权、探视权、财产分割的裁判内容,并由男方承担诉讼费用; 男方上诉请求:重新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债务,调整财产分割金额。 二审审理期间,在承办法官与代理律师的共同参与调解下,双方达成一揽子调解方案,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一次性处理离婚、子女抚养探视、财产折价补偿、债务承担全部争议。

争议焦点及双方观点

一、子女抚养权与探视权争议

女方主张婚生子由自己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孩子自出生长期由女方照料;男方长期在外做生意,分居之后男方家人阻碍女方正常探视;女方是医护人员,收入稳定,父母长期在南京居住,可以协助照顾孩子,具备完整的抚养支持条件。 男方虽未单独就抚养权提起上诉,但在答辩中对女方抚养能力提出抗辩。

二、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争议

  1. 男方婚前房屋婚后还贷部分 男方主张婚前购买房产,婚后有 50 万元由其父母转账代为还贷,该款项属于父母单独赠与男方个人,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房屋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对应还贷债务也属于男方个人债务。
  2. 分居期间男方对外借款性质 男方主张分居期间向其父亲借款 189000 元,另向金融机构借款 200000 元、23000 元,上述款项部分用于孩子生活教育开支,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女方共同承担。
  3. 女方对亲属大额转账定性 男方提出 2018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 月期间,女方向其母亲等亲属有多笔大额转账,金额远超正常人情往来,主张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该部分资金重新分割,并对女方予以少分财产。 女方抗辩:该部分转账款项后续已经全部返还;分居期间自身存在租房、日常生活、探望孩子等必要支出,该流水不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我方律师观点及法律依据

子女抚养权与探视权

代理律师紧扣《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提交大量证据证明女方长期照料孩子、稳定职业收入、外祖父母可协助照料,论证由女方直接抚养更加契合孩子成长需求。同时结合双方异地分居现实,设计兼顾亲子情感的探视方案,保障父母双方的探视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债务认定

  1. 婚前房产婚后还贷争议: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 29 条、30 条,婚前一方购房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可补偿范围。男方父母婚后转账还贷,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属于单独赠与男方个人;若无明确赠与单方的意思表示,不能直接排除女方对应的补偿权益,需要结合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资金用途综合认定。
  2. 分居期间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适用《民法典》第 1064 条,共同债务认定需要共同签字、事后追认,或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男方单方举债,需要举证资金真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女方无需共同偿还。
  3. 女方亲属转账是否构成转移财产:我方提交资金返还凭证、租房合同、消费票据、探望孩子相关支出凭证,证明转账存在合理事由,不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不应当据此对女方少分财产。

律师价值体现

子女抚养层面:律师系统收集孩子生活照片、就医记录、教育材料,完整构建女方长期抚养照料的证据链,向二审法院展示孩子真实成长环境。 财产债务层面:逐项对男方提交的父母转账凭证、借款合同、银行流水开展质证,挖掘证据链条中的瑕疵;针对转移财产的指控,反向组织全套证据予以反驳,固定资金返还、生活消费的事实,有力抗辩对方的财产主张。 调解层面:二审阶段持续与承办法官、对方及对方律师沟通,在保护我方当事人核心权益前提下,推动双方一揽子解决全部纠纷,避免漫长二审开庭、后续执行等多重诉讼成本。

法律观点与配套规定解读

一、子女抚养权裁判逻辑

离婚案件抚养权归属,核心标准永远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法官会综合考量子女年龄、生活环境、情感依附、父母收入、居住条件、照料时间、祖父母 / 外祖父母协助抚养条件等因素。年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还需要单独询问孩子真实意愿。《民法典》1084 条是此类案件的基础裁判规范。

二、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裁判逻辑

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劳务报酬、投资收益、继承受赠财产(无单独赠与约定)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门槛较高,单方对外大额举债,债权人或者举债一方需要举证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分居状态下单方借款,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难度会进一步加大。 婚前不动产婚后共同还贷,即便房屋产权归登记方,另一方依然有权主张婚后还贷本金以及对应房屋增值部分补偿。

案例对比

参考最高法(2021)最高法民申 6950 号案件,抚养权审理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财产分割以客观证据认定财产性质,审慎认定单方举债为夫妻共同债务,和本案二审调解裁判思路保持一致。

二审调解策略解读

本案二审没有简单硬判,而是通过调解实现全部纠纷一次性了结。 抚养权方面,虽女方原本诉求直接抚养子女,但结合分居后实际抚养现状、双方工作生活条件,经过多轮协商,双方达成婚生子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按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完整探视权的方案,同时细化每月探望、寒暑假、春节的探望安排,约定接送责任、配合义务。 财产方面,约定男方分期向女方支付财产折价补偿款 20 万元,每月支付 8000 元;增设违约条款,一旦男方任何一期未足额支付,女方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强化后续执行保障。 债务与剩余财产:双方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债权债务自行享有和承担,彻底切断后续再起诉的风险。

总结性分析

本案属于典型双方上诉的二审离婚疑难案件,抚养权、房产还贷、分居债务、转移财产抗辩多重争议叠加。二审调解的优势在于一次性将离婚、子女抚养、财产补偿、债务分割全部处理完毕,省去后续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费执行、探视权诉讼等衍生案件。 家事诉讼不只有 “判决” 一条路径,二审阶段律师精准评估案件利弊、把控调解底线,在守住当事人核心权益的前提下促成一揽子和解,是高效化解家事矛盾的重要方式。

律师寄语

离婚案件交织情感、子女、大额财产,矛盾极易激化。代理家事案件,既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对证据、法条、裁判尺度精准把握;也需要良好的谈判沟通能力,在诉讼中寻找平衡点。 本案通过二审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既保障当事人财产与亲子权利,也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孩子的持续影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婚姻纠纷发生时,建议理性维权,尽早委托专业家事律师梳理证据、预判风险。正如法律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家事案件的裁判,永远离不开对现实生活、家庭关系的综合考量。

二审离婚调解书内容(概要)

一、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方,住某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萍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方,住某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 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调解结果

  1. 女方与男方离婚。
  2. 婚生子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自调解书约定时间起,每月 28 日前支付抚养费 2000 元,直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女方享有探望权,探望时间、接送安排、寒暑假及春节探望方案详细约定,探望期间由女方负责接送,男方应当予以配合。
  3. 男方向女方支付财产折价补偿款 200000 元;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月底前支付 8000 元,款项付清为止。若男方任意一期未足额履行,女方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 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对外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自行负担。
  5.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男女双方按比例分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男方负担。

三、调解书效力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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