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庄荣华律师团队|极简家事普法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波峰 书记员:陈桢 承办律师:庄荣华、许萍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立案时间:2024 年 6 月 5 日 结案时间:2024 年 9 月 2 日 办案历时:约 2 个月,首次起诉判决离婚 案件核心标签:江宁区离婚纠纷|第一次起诉判离|存款分割|婚前车辆婚后还贷补偿|家具家电实物确权|涉及案外人共有房屋另案处理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夫妻共同存款分割|婚前财产婚后还贷补偿|动产实物确权
本案委托人系女方,双方 2020 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之间长期猜忌,矛盾不断激化,自 2024 年 2 月开始分居,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因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前期律师组织双方至律所协商谈判,但未能达成离婚协议,女方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财产争议主要包含三块:夫妻名下银行存款、男方婚前购置雷克萨斯小汽车的婚后共同还贷补偿、房屋内大量家具家电软装等实物财产。男方在诉讼中另外提出两项抗辩主张:一是要求分割女方名下房屋婚后租金;二是主张车辆存在贬值,应当按照车辆现值比例核算婚后还贷补偿金额,而非直接按婚后共同还贷总额计算。 案内还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男女双方以及男方父母四人名下,存在银行大额抵押与物业费欠款,因涉及案外人权益,法院在本案离婚诉讼中不予处理,告知当事人另行诉讼分割。
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完整梳理全部财产清单,区分婚前个人物品与婚后共同财产,固定双方银行流水、车辆贷款还款记录、家具购买凭证,针对男方车辆贬值抗辩、租金分割主张进行法律抗辩,最终法院采纳我方核心意见,判决准予离婚,存款依法平分,认定男方婚前车辆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支出,判令男方补偿女方 6 万元,同时将大量女方婚前购置家具家电全部确权归女方个人所有。
焦点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首次起诉能否判决离婚 双方分居时间较短,无家暴、重婚等法定离婚情形,存在第一次起诉不判离风险,庭审中男方同意离婚,法院认定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焦点二:夫妻共同存款如何认定与分割 双方各自名下账户存款,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焦点三:男方婚前购车,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是否需要考虑车辆贬值折算补偿金额 男方主张车辆贬值,应当按照车辆现值比例折算补偿;我方主张婚后还贷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扣减车辆贬值损失,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
焦点四:女方名下房屋租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本案分割 男方主张分割房屋租金,但未能举证租金实际收取金额、持续出租事实,法院本案不予处理,告知另行起诉。
焦点五:房屋内大量家具、软装、家电等实物财产归属认定 区分女方婚前购买个人物品,与婚后共同财产,逐项列明清单交由法院写入判决书,避免后续再起财产纠纷。
焦点六:多人共有房产能否在本次离婚案件中一并分割 房产登记包含男方父母等案外人,离婚案件中不能追加案外人,故本案不处理该套共有房产、贷款、物业费争议。
难点 1:首次起诉离婚,无子女,分居时间不长,存在不准离婚风险 若无对方同意离婚,法院很可能驳回离婚请求。本案庭审男方同意离婚,为一次性判离奠定基础。
难点 2:婚前车辆婚后还贷补偿的计算口径存在争议 司法实践存在两种思路,部分案件会参考车辆贬值;本案男方坚持按照车辆现值比例打折补偿,会大幅压低补偿金额,我方需要从法律原理上进行反驳。
难点 3:大量家具、软装、装饰物品品类繁多,举证与确权难度大 全屋家具、灯具、家电、装饰画、地毯、钢琴等物品数量极多,需要逐项梳理购买时间、出资凭证,制作完整财产清单提交法院,防止后续执行阶段双方对物品归属再次产生争议。
难点 4:共有房产牵涉案外人父母,无法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 房产有四名产权人,离婚案件只能处理夫妻二人之间纠纷,父母作为案外人不能参与本案,房产、贷款、物业费需要另案共有物分割诉讼,提前做好当事人预期管理。
难点 5:房屋租金举证责任在男方,对方试图口头主张租金,缺少完整证据链 男方仅凭陈述主张租金收益,没有租赁合同、收款流水等证据,律师抓住举证不足要点抗辩,法院未支持该项请求。
1、诉前先行谈判,谈判不成立即起诉 接受委托后组织双方律所当面协商离婚方案,尽力争取协议离婚;协商失败后,立即整理证据立案,启动诉讼程序。
2、区分财产性质,制作详尽实物财产清单 将房屋内全部家具家电、灯具、软装逐一分类,区分女方婚前出资购置物品,提交完整清单,请求法院逐项写入判决书,固化权属,杜绝后续执行争议。
3、针对婚前车辆还贷问题,重点抗辩车辆贬值抵扣的观点 婚前车辆归男方个人所有,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车贷,该部分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支出。车辆贬值是男方持有个人财产产生的损耗,不能转嫁由女方承担,不应在补偿款中扣减车辆贬值损失,最终法院采纳我方意见,支持 6 万元补偿。
4、针对租金分割主张,指出举证不足 男方主张分割租金,但没有提交租赁合同、转账流水等有效证据,无法证明租金实际收取金额,法院不予处理该租金诉求。
5、释明共有房产诉讼边界,提前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共有房屋存在案外人产权人,离婚案件不能处理第三方财产,在本案中剥离该房产争议,单独保留诉权,避免当事人对本案诉讼范围产生误解。
6、合并计算双方存款差额与车辆补偿款,得出最终结算金额 A 名下建行存款 383670.83 元;B 名下南京银行存款 66000 元。存款平分后 A 需要支付 B158835.42 元;B 需要支付 A 车辆还贷补偿 60000 元,两相抵扣,最终 A 支付 B98835.42 元,一次性结清金钱给付义务。
1、男女双方 2020 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长期猜忌争吵,2024 年 2 月分居。 2、女方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诉前组织双方调解协商离婚,财产分歧较大,谈判失败。 3、2024 年 6 月 5 日,女方提起离婚诉讼,江宁法院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由王波峰法官独任审理。 4、庭审中男方同意离婚,但提出分割女方房屋租金、车辆贬值应当抵扣还贷补偿两项抗辩。 5、律师提交银行流水、车辆还贷记录、家具购买凭证、财产清单,针对对方抗辩逐项答辩。 6、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准予离婚;存款平均分割;男方婚前车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补偿女方 6 万元;女方婚前购置家具物品全部归女方;男方租金主张证据不足本案不予处理;四人共有房产涉及案外人,本案不作分割。 7、2024 年 9 月 2 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案件办结。
1、准予原告 A 与被告 B 离婚。 2、房屋内由原告婚前购买的全部家具、灯具、家电、软装等物品,归原告 A 个人所有(清单完整列明在判决书中)。 3、原告 A 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被告 B 祖传金戒指一枚。 4、双方存款分割与车辆还贷补偿相互抵扣后,原告 A 支付被告 B 款项 98835.42 元。 5、双方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 6、案件受理费 2139 元,减半收取 1070 元,原告、被告各负担 535 元。 7、男方主张的房屋租金,因证据不足本案不予处理,男方可另行起诉;登记在四人名下的共有房屋,涉及案外人,本案不予分割,另行诉讼解决。
(2024)苏 0115 民初 **** 号 原告:A,女,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萍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 A 与被告 B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6 月 5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波峰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A 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 B 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A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其与被告离婚;2.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双方于 2020 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婚后长期猜忌、不信任原告,双方多次发生争执,2024 年 2 月起双方分居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 B 辩称:双方已处于分居状态,其同意与原告 A 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 A 与被告 B 于 2020 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缺乏信任等发生争执,以致夫妻感情不睦。自 2024 年 2 月起,双方分居至今。2024 年 6 月,A 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 B 离婚。审理中,B 同意离婚。
另查明:2020 年 11 月 20 日,位于江宁区房屋(以下简称 X 房屋)登记在 A、B、(系 B 之父)、(系 B 之母)四人名下。该房屋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设立了抵押权,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 3170000 元,抵押权人为江苏银行南京支行。截至 2024 年 6 月 1 日,X 房屋上尚欠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费 43292.19 元。目前,X 房屋所涉银行贷款尚未还清。
审理中,双方对以下财产无争议,具体如下: 1.A 名下建设银行账户余额 383670.83 元。双方均认可该账户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B 名下南京银行账户存款 66000 元。双方均认可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X 房屋内 A 婚前购买的财产。A 主张 X 房屋内其婚前所购买的物品应归其个人所有,B 不持异议。经双方核对,并确认以下物品归 A 个人所有:(1)二楼主卧:床、五斗柜、床头柜 2 个、单人沙发椅、壁灯 2 个、落地灯;(2)二楼次卧:北欧创意儿童椅、儿童抽屉架;(3)二楼书房、衣帽间:铜质八头吊灯、法式复古雕花落地镜、北欧灰色台灯、黑色吧台凳 2 个;(4)二楼走廊:北欧极简羊毛绒椅;(5)二楼厕所:丹麦 gubi 吊灯;(6)一楼厨房:Smeg 电水壶、bruno 多功能锅、Smeg 咖啡机、Smeg 面包机;(7)负一楼:黑色马鞍皮复古椅、法国异形长椅、挂壁穿衣镜、走步机、收纳小推车、摄影灯具、全套露营装备,自行车和电瓶车各 1 辆;(8)一楼客厅:三人沙发、单人沙发、靠垫 4 个、藤编长椅、柚木藤椅、法国黑色异形椅、丹麦白色吊灯、法国气球落地灯、白色椭圆镜、Hay 小边几、藤编篮 2 个、钢琴、琴凳;(9)一楼餐厅:可拉伸餐桌、thon 椅子 6 张;(10)三楼卧室:床、床头柜 2 个、八斗柜、白色小沙发、台灯 2 个、落地灯、藤编镜;(11)三楼浴室:浴帘、法式镜;(12)所有区域内:装饰画、地毯。 4. 祖传金戒指一枚。B 陈述:结婚前,其母亲将祖传金戒指一枚给了原告,有特别的纪念意义,希望原告能够返还。A 表示同意返还该祖传金戒指。
审理中,双方对以下财产存有争议,具体如下: 1. 车贷还款 130166.74 元。2020 年 6 月,B 购买了牌号为苏 A** 雷克萨斯小汽车一辆。B 陈述:该车当时购买花了 335632.74 元,贷款 142000 元,婚后还了 22 期,每期还款 5916.67 元,共计 130166.74 元,目前贷款已还清。 关于该财产分割问题。B 认为:车辆有贬损,应当考虑车辆限制和车辆还贷的比例,按照比例进行分割,其应给原告 29086.86 元(车辆现值 150000 元 ÷ 购买价 335632.74 元 ×130166.74 元 ÷2)。对此,A 认为:其对被告的算法和数据均不予认可,用于归还车贷 130166.74 元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其要求被告支付 60000 元。 2.幢室房屋租金。2019 年 12 月 24 日,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房屋登记在 A 名下。B 陈述:该房屋每月租金 2800 元,2020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共计 46 个月的租金 128800 元(2800 元 / 月 ×46 个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A 陈述:该房屋是否一直出租其不清楚,该房屋都是由其母亲一手经办,租期是否连续也不清楚;其外婆现住在养老院,每月的租金用于支付养老院的费用、医疗费用等。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原告 A 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 B 亦同意离婚,故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 A 要求与 B 离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 X 房屋问题。该房屋登记在 A、B 以及案外人 ** 四人名下,系四人共有,该房屋所涉银行贷款以及所欠物业费,也应由四人共同承担。因 X 房屋涉及案外人,故本案中对该房屋以及所涉银行贷款、所欠物业费的分割问题不予处理。
关于 X 房屋内的物品问题。双方已对该房屋内由 A 婚前所购买的物品进行了确认,本院予以认定。所涉物品系 A 婚前购买,应属于 A 的个人财产。
关于银行存款问题。双方均认可 A 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存款额 383670.83 元、B 名下的南京银行账户存款 66000 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予以认定。上述财产应予以平均分割,故 A 应支付给 B 款项 158835.42 元(383670.83 元 ÷2-66000 元 ÷2)。
关于车贷问题。牌号为苏 A**** 雷克萨斯小汽车一辆系由 B 婚前所购买,应属于 B 的个人财产,该车辆所涉贷款应属于 B 的个人债务。B 婚后用于归还该车贷款 130166.74 元的款项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现 A 要求 B 支付 60000 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B 辩解其只应支付给 A29086.86 元(车辆现值 150000 元 ÷ 购买价 335632.74 元 ×130166.74 元 ÷2),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房屋租金问题。本案中,B 主张 A 名下的该房屋在婚后的 46 个月租金 128800 元(2800 元 / 月 ×46 个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租金的标准以及实际租期,本案中不予认定。B 可另行主张相关权益。
关于祖传金戒指问题。B 主张婚前其母亲给了 A 一枚祖传金戒指,具有纪念意义,希望 A 予以返还,现 A 同意返还,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A 应支付 B 款项 98835.42 元(158835.42 元 - 60000 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 A 与被告 B 离婚; 二、原告 A 婚前所购买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幢室房屋的物品 [(1)二楼主卧:床、五斗柜、床头柜 2 个、单人沙发椅、壁灯 2 个、落地灯;(2)二楼次卧:北欧创意儿童椅、儿童抽屉架;(3)二楼书房、衣帽间:铜质八头吊灯、法式复古雕花落地镜、北欧灰色台灯、黑色吧台凳 2 个;(4)二楼走廊:北欧极简羊毛绒椅;(5)二楼厕所:丹麦 gubi 吊灯;(6)一楼厨房:Smeg 电水壶、bruno 多功能锅、Smeg 咖啡机、Smeg 面包机;(7)负一楼:黑色马鞍皮复古椅、法国异形长椅、挂壁穿衣镜、走步机、收纳小推车、摄影灯具、全套露营装备,自行车和电瓶车各 1 辆;(8)一楼客厅:三人沙发、单人沙发、靠垫 4 个、藤编长椅、柚木藤椅、法国黑色异形椅、丹麦白色吊灯、法国气球落地灯、白色椭圆镜、Hay 小边几、藤编篮 2 个、钢琴、琴凳;(9)一楼餐厅:可拉伸餐桌、thon 椅子 6 张;(10)三楼卧室:床、床头柜 2 个、八斗柜、白色小沙发、台灯 2 个、落地灯、藤编镜;(11)三楼浴室:浴帘、法式镜;(12)所有区域内:装饰画、地毯],归原告 A 所有; 三、原告 A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 B 祖传金戒指一枚; 四、原告 A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 B 款项 98835.42 元; 五、各自的衣物归各自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139 元,减半收取 1070 元,由原告 A 负担 535 元,被告 B 负担 53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波峰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陈桢
1、婚前个人车辆,婚后共同还贷,补偿款不一定需要扣减车辆贬值 车辆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车贷,本质是用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车辆贬值是所有权人持有财产产生的损耗,不能要求另一方承担贬值损失。该案件就是典型裁判观点,法院没有采纳车辆贬值打折的计算方式。
2、离婚诉讼中,房产登记包含案外人父母,无法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共有房产 离婚纠纷只能处理夫妻二人之间的财产,父母作为产权人属于案外人,不能在离婚案件追加,共有房产、贷款、物业费需要另案提起共有物分割诉讼。
3、主张另一方存在租金等隐匿收入,举证责任在提出主张一方 想要分割对方名下房屋租金,需要提交租赁合同、租金收款流水等证据,仅有口头陈述,没有证据支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只能另行收集证据起诉。
4、家具家电等实物财产,一定要制作完整清单交由法院写入判决书 家庭软装、灯具、摆件品类繁杂,如果判决书不写明物品归属,后续强制执行阶段双方极易再起争执,逐项列明清单固定权属是家事案件实操技巧。
5、金钱给付可以相互抵扣,法院判决合并结算差额 双方互负付款义务,法院可以直接抵扣,最终只需要一方支付差额款项,简化履行流程。
很多当事人会混淆婚前车辆婚后还贷补偿的计算逻辑,以为车辆贬值了,补偿金额就要跟着打折。本案很好体现南京地区法院裁判思路:婚前车辆归个人,婚后还贷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支出,车辆贬值风险由车辆所有权人自行承担,不能转嫁配偶。
本案财产类型琐碎,全屋大量软装、灯具、家电价值高,品类繁多。团队重点工作之一就是把女方婚前购置物品全部整理成详细清单提交法院,并且争取全部写入判决书。这个操作,直接避免未来双方在执行阶段对家具归属再次产生纠纷。
同时本案提示一个重要规则:离婚案件的审理范围仅限于夫妻双方之间的纠纷。一旦不动产登记有父母等第三方,离婚案子不能一并分割这套房屋,只能单独起诉共有物分割,当事人需要分开两个诉讼处理,时间周期更长。
男方主张分割房屋租金,但是没有拿出租赁合同、收款记录,仅仅口头陈述租金标准,达不到民事诉讼举证标准,所以本案没有处理租金争议。如果后续男方收集齐全证据,可以单独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主张租金。
1、婚前买车,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分割时,保留还贷银行流水,是核心证据 保存每期还款记录,证明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总金额,作为主张补偿的基础。
2、家具、家电、软装等实物财产,保留购买订单、付款记录,区分婚前婚后购置 婚前购买的家具,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一般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提前整理物品清单,便于法庭确权。
3、共有房产含父母名字,不要指望离婚诉讼一次性解决房产分割 提前做好诉讼规划,离婚案件处理夫妻二人离婚、存款、车辆、动产;共有房产单独提起共有物分割诉讼。
4、主张对方有租金、理财等收入,务必提前收集完整证据,不要只靠口头陈述。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5、《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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