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庄荣华律师团队|极简家事普法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段海龙 法官
结案时间:2021年07月15日
立案时间:2020年10月22日
案件类型:民事一审|首次起诉离婚纠纷(判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离婚经济补偿)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承办律师:庄荣华
办案律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部
一、案情背景
本案是首次起诉离婚、突破对方反复变卦、成功判离+子女抚养权+房产权益+民法典家务经济补偿的标杆性家事胜诉案例,完美解决首次起诉离婚难判离、家务付出无对价、子女抚养权争夺、婚内共同财产精准分割四大核心难题。
我方当事人为女方,双方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名10岁婚生女。婚后长期因家庭开支、生活理念、家庭责任分担产生激烈矛盾,夫妻长期分居、互不联系、缺乏情感沟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男方长期经营个体工商户,有稳定经营收入,但长期疏于承担家庭责任与子女抚养义务,婚生女常年由我方当事人及外祖父母全程照料陪伴。
男方诉讼态度反复无常,案件初期同意离婚,案件审理后期突然反悔拒绝离婚,意图拖延诉讼、阻碍女方解除婚姻关系,大幅增加我方维权难度。同时男方刻意压低自身收入、拒绝高额抚养费标准,对婚内房产、存款、车辆等共同财产分割拒不配合,且存在大额婚内转账、疑似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我方当事人长期全职投入家庭、抚育子女,为家庭付出大量时间与精力,自身长期无稳定工作、收入薄弱,属于典型的家务付出较多一方。为彻底解除婚姻关系、保住子女抚养权、争取合法财产权益及家务劳动补偿,当事人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全权代理本案,全力争取最优裁判结果。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双方夫妻感情是否达到法定破裂标准,首次起诉能否强行判决离婚;
2、10岁婚生女抚养权归属如何认定,抚养费标准应当结合男方真实收入如何裁判;
3、未办理产权证的婚内购置房屋,其购房合同项下权益如何分割、归属及贷款承担主体如何认定;
4、女方长期抚育子女、承担全部家务,是否符合《民法典》1088条家务经济补偿法定情形,补偿金额如何裁量;
5、男方婚内大额转账、经营流水支出是否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能否予以多分;
6、婚内信用卡债务、个人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如何分担。
三、本案办案难点
1、首次起诉离婚判离难度极大:司法实践中首次起诉离婚,对方当庭反悔不同意离婚的,法院通常驳回离婚诉求,本案男方诉讼态度反复,大幅提升判离难度;
2、男方刻意隐匿真实收入:男方经营个体工商户,收入流水复杂、经营性收支混杂,男方仅自认年收入12万,刻意压低抚养费标准,拒绝足额支付抚养费用;
3、涉案房屋无产权证:句容房产仅签署购房合同、未办理产权登记,常规无法分割确权,仅能处置合同权益,分割规则模糊、裁量空间大;
4、家务经济补偿举证难、胜诉少:民法典新规落地初期,家务补偿判例极少、裁判尺度不统一,当事人家务付出多为无形劳务,举证难度大、获赔概率低;
5、财产争议复杂、涉案外人:婚内存在大额转账、代持房产、多笔债务、经营性流水,部分财产涉及案外人,无法在本案一次性处理,需精准拆分诉讼范围;
6、男方抗辩理由充分:男方主张女方恶意消费、徒增债务、存在财产转移嫌疑,反向抗辩抵消女方诉求,增加我方举证及辩论压力。
四、律师办案策略与核心突破
庄荣华律师团队针对本案“首诉难判离、收入隐匿、无产权证房产分割、家务补偿难落地、财产争议繁杂”的多重难点,制定固定感情破裂证据、锁定抚养优势、明确房产权益、精准适用民法典家务补偿、细化财产分割的全套办案策略,实现全诉求突破。
1、固定感情破裂事实,突破首诉不判离惯例。针对男方反复变卦、恶意拖延的行为,律师指导当事人两次成功申请人身保护令,固定双方长期矛盾、分居、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的核心证据,彻底佐证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成功说服法院首次起诉即判决离婚。
2、全方位夯实女方抚养优势,锁定抚养权归属。完整梳理子女长期抚养事实,举证10岁女儿常年由女方及外祖父母照料、陪伴生活,生活学习环境稳定;对比男方长期忙于经营、疏于顾家、陪伴缺失的现状,结合未成年人成长利益最大化原则,稳固我方抚养权。
3、深挖男方真实收入,争取高额抚养费。全面调取男方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银行流水、长期转账记录,驳斥男方低报收入的抗辩,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子女实际开销、男方经营收入能力,最终说服法院酌定每月4500元高标准抚养费。
4、突破无证房产分割壁垒,争取房屋合同权益归我方。针对案涉句容房屋无产权证、无法确权的问题,律师精准引用司法裁判规则,主张婚内购房合同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子女居住刚需、女方长期居住使用的实际情况,争取法院将房屋居住使用权、合同全部权益判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由女方承担,保障女方及子女居住权益。
5、精准适用《民法典》1088条,成功落地家务经济补偿。梳理婚姻全程女方抚育子女、承担全部家务、牺牲个人职业发展、长期无稳定收入的事实,结合男方长期获益、疏于顾家的情形,完整举证家务付出的时长、精力、机会成本,成功争取2.5万元法定经济补偿,成为本案新规适用标杆。
6、精准拆分财产与债务,规避诉讼风险。区分婚内经营性支出、正常生活转账、疑似转移财产款项,明确涉案外人财产、未到期债务不宜在本案处理,优先固化我方已查实的存款、车辆、房屋权益分割成果,同时保留当事人后续另行追责、分割财产的权利,最大化保障当事人长远利益。
五、诉讼办案流程
1、当事人因长期婚姻矛盾、分居生活,感情彻底破裂,委托律师提起离婚诉讼;
2、律师梳理全案证据,出具应诉方案、证据清单、风险防控意见,指导当事人固定感情破裂、子女抚养、家务付出、对方收入证据;
3、案件审理初期男方同意离婚,庭审后期恶意反悔拖延,律师两次申请人身保护令,补强感情破裂证据;
4、法院启动房产司法鉴定,对句容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固定房产分割依据;
5、双方就抚养权、抚养费、房产归属、经济补偿、财产分割展开多轮庭审辩论;
6、法院结合全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全面支持我方核心诉求,案件圆满结案。
六、最终案件胜诉结果
核心胜诉成果:首次起诉成功判离,包揽子女抚养权、房屋全部合同权益,落地民法典家务经济补偿,抚养费、财产分割全面胜诉
1、成功判离:首次起诉离婚,突破对方反悔抗辩,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彻底解除婚姻关系;
2、抚养权胜诉:10岁婚生女由我方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4500元抚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3、房产权益胜诉:句容涉案房屋全部居住使用权、《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归我方女方享有,剩余房屋贷款由女方偿还;
4、经济补偿胜诉:成功适用《民法典》家务劳动补偿新规,判令男方支付我方2.5万元家务经济补偿款;
5、财产合理分割:男方名下存款、车辆依法分割,经款项折抵后,男方最终需向我方支付补偿款11782.99元;
6、保留后续权利:对本案未处理的转移财产、案外人代持房产、未到期债务等争议,保留当事人后续另行起诉维权的权利;
7、诉讼费、评估费由双方合理分担,大幅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七、本案判决文书(脱敏原版)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04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原、被告婚生女C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元;3.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4.判令被告B向原告A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于2011年生有一女C。婚后双方夫妻矛盾时间较长,夫妻感情一直不和,被告长时间不顾家庭,双方之间婚后缺乏了解,致夫妻感情破裂,现阶段夫妻之间无感情,无夫妻实质,不来往,不联系,持续时间较长,双方无任何和好可能。希望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共同财产包括句容市房屋、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屋及B名下存款,夫妻共同债务还有329800元。此外,B银行流水中有大量向其父亲、叔叔以及案外人D等人的汇款,存在转移财产行为,对其转移财产,A应当分得65%。多年来孩子主要是由A照顾的,特别是近两年,几乎都是由A和其父母在照顾,B应当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被告B辩称,其同意离婚,也同意孩子由A抚养,但根据其收入状况,只同意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婚姻期间,B对家庭孩子付出很多,只是最近A消费水平越来越高不符合家庭支出水平,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开始时,A称自己有88万元的贷款,B叔叔拿钱出来让A还了贷款,但是A还是再贷款,只想消费向往奢华生活。B每月都会足额给付A相关款项作为家用,其认可A的支出均系消费,但认为A存在以恶意消费的方式徒增债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屋为其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关于转移财产,B华夏银行卡中大量支出均系个体工商户支出,不能认定该卡中钱就是B钱。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A、B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育有一女C。2016年,A、B与江苏宝华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以174万元价格购买句容市宝华镇房屋,2018年该房屋交付A、B,但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17年1月,A、B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122万元用于购买恒大雅苑房屋,并以该房屋的全部权益作为抵押。双方一致认可截至2021年4月13日,尚有贷款本金1045890.18元未偿还。A认可该房屋首付是由B父亲支付,但认为相应款项应当是由B转账给其父亲,再由其父亲支付的。
2019年9月6日,E、B以登记在二人名下的南京市六合区房屋作为抵押物,向华夏银行贷款60万元。2019年9月23日,A父母向E出具借条一份,称为给女儿A偿还银行信用卡借款向E借款70万元,借期9个月,在该借条下方A母亲手写注明“收到人民币六十万元”。A认可其收到B父亲转账给其的60万元并已用于归还其所欠债务,但称因同一时期B转给其父亲很多钱,其父亲又转回来,其收到的实际应当是B自己的钱。
截止2020年12月1日,B名下农业银行尾号银行卡的存款余额为189.24元;B名下浦东发展银行尾号银行卡的存款余额为352元;B名下华夏银行尾号银行卡的存款余额为48734.56元。2018年1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B通过微信向A转账32万余元,2018年12至2019年11月期间,B通过华夏银行向A转账43万余元。
另查明,2012年10月23日,B注册南京市秦淮区工程机械经营部。2016年2月24日,B注册南京市秦淮区工程机械经营部。B华夏银行尾号账户中收入多为上述个体工商户账户转账或其他经营款并有频繁转出款项情况,A认可部分转款系用于个体经营户经营支出。但称2018年12月以来,B通过该卡向E转账54万余元、向其父亲转账54万元,向D转账60万元、向杨某某转账10万元、向杨某转账12.7万元,扣除E转给B的22万余元,其余款项为转移财产。B自认该卡流水中心显示微信支付款项中,包含其向E转账34万余元、向D转账3万余元、向其父亲转账49万余元。A认为上述转账亦为转移财产。B称因南京市秦淮区工程机械经营部、南京市秦淮区工程机械经营部系为享受税收减免优惠而成立,实际经营人为E、B、D,向三人汇款及微信转账为分红款或应三人要求转款用于公司经营。
A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载明其2019年9月之前缴费单位为南京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高淳分公司,2019年10月之后为个人参保。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婚生女C由A抚养。并认可登记在B名下轿车现价值1.5万元,车辆归B所有,由B对A进行补偿。对A招商银行尾号8715账户中截止2020年11月24日余额242.68元,B同意归A所有,其不要求进行分割。因B的父亲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屋为B替其代持,原、被告均同意本案中暂不处理上述房产。
A称其2011年至2020年共计消费169万余元,截止2020年11月12日,其尚有北京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华夏银行信用卡及“借呗”“花呗”等共计32万余元(含已办理分期款项)未还。对A所欠信用卡数额,B未予认可,并称2020年9月3日A起诉后与B处于分居状态,期间发生债务不应是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江苏新元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A预交鉴定费10000元。2021年6月21日,江苏新元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苏新房《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为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房屋在价值时点2021年4月14日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136600元。对该估价结果,原、被告均予认可。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本案中,A、B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并共同育有一女,但近年来双方因家庭开支问题产生矛盾并分居,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A要求与被告B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被告均同意双方婚生女C由A抚养,C由A抚养也不改变其生活现状,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C由A抚养为宜。A主张B负担C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B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收入水平为10万元每年,根据C正常所需花费及B之前承担抚养费数额,本院酌定其每月支付A抚养费4500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句容市宝华镇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虽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合同项下权利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各享有50%份额,本案中双方一致同意以房地产评估结果确定该合同权利价值,相应合同权利由A享有,房屋由A居住使用,本院予以准许。则扣除剩余贷款余额后,A应补偿B45354.91元[(1136600-1045890.18)×50%]。B名下银行存款中余额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半分割,其应支付给A分割补偿款24637.9元[(189.24+352+48734.56)×50%]。双方一致认可B名下轿车现价值1.5万元,车辆归B所有,则B应支付给A分割补偿款7500元。
关于A要求B分担其所欠信用卡债务,因其主张债务存在未到期情形,债务数额无法确定,且此项主张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故本案对此依法不予处理。关于转移财产问题,需从款项支出的目的性、惯常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不能仅凭B向他人转款就认定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因本案中,B名下华夏银行卡实际用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存在大量经营支出,B通过华夏银行账户或微信向其父亲、E、D、杨某某、杨某等人转账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故不宜在本案中进行认定,本案对此依法不予处理,A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A主张经济补偿金,综合考虑C一直主要由A进行照顾、双方发生矛盾后B支付生活费数额等因素,本院酌定B支付A补偿款2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C由原告A抚养,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婚生女C抚养费45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位于句容市房屋由原告A使用,A、B与江苏宝华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该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由原告A享有,双方所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贷款由原告A继续归还,原告A应支付被告B补偿款45354.91元。
四、被告B名下农业银行尾号银行卡、浦东发展银行尾号 银行卡、华夏银行尾号银行卡内截止2020年12月1日存款余额归被告B所有,被告B应支付原告A上述款项分割补偿款24637.9元。
五、轿车归被告B所有,被告B应支付原告A分割补偿款7500元。
六、被告B应支付原告A补偿款25000元。
七、上述第三项至第六项款项折抵后,被告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A补偿款11782.99元。
八、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A负担120元,被告B负担120元。评估费10000元,由原告A负担5000元,被告B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段海龙
二O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王佳琪
八、本案核心法律要点与办案实务
(一)首次起诉离婚判离核心裁判规则
司法实践中首次起诉离婚,对方无重大过错、当庭不同意离婚的,法院通常不予判离。本案突破常规,通过长期分居事实、家庭矛盾持续激化、两次人身保护令、男方诉讼态度反复、无和好可能性等完整证据链,充分佐证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实现首次起诉强行判离,为同类疑难离婚案件提供重要裁判参考。
(二)无证婚内房产分割实务要点
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虽无法办理物权分割,但购房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依法判决使用权归属、合同权益归属及剩余贷款承担主体。裁判核心考量因素为子女居住刚需、实际居住使用现状、双方生活依赖程度,优先保障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居住权益。
(三)个体工商户收入抚养费裁量标准
经营类收入无固定工资流水,当事人普遍存在低报、隐匿收入的情形。法院裁判抚养费标准,不单纯依据当事人自认收入,而是结合行业经营特性、过往转账支出记录、家庭实际消费水平、子女刚需支出、当地生活标准综合酌定,有效纠正当事人隐匿收入、压低抚养费的恶意行为。
(四)《民法典》1088条家务经济补偿适用新规
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家务劳动经济补偿不再局限于分别财产制,普通共同财产制婚姻中,一方长期抚育子女、承担主要家务、牺牲职业发展、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均可主张经济补偿。法院裁量补偿金额,核心参考家务付出时长、精力投入、职业机会损失、对方获益情况、双方经济能力,本案是南京地区早期成功落地家务补偿的标杆判例,明确了无形家务劳动的法律价值。
(五)婚内转移财产、涉案外人财产处理规则
婚内大额转账、经营性流水、疑似转移财产款项,若涉及案外人权益、法律关系复杂、事实无法一次性查清,法院通常不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会保留当事人另行起诉、追责、分割财产的独立权利,当事人可后续通过另案诉讼追回财产、追究对方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
九、律师专业点评
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后,南京秦淮法院极具参考价值的首诉判离+家务经济补偿+无证房产分割+抚养权、抚养费全胜诉综合性家事案例,彻底打破了大众对首次起诉离婚难判离、家务付出无报酬、无证房产无法分割的固有认知。
本案最大的胜诉亮点在于成功落地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在民法典新规初期,多数案件因举证不足、裁判尺度模糊,当事人难以获得家务补偿。本案律师精准把握新规核心要义,全面固定女方长期全职顾家、抚育子女、放弃职业发展的核心事实,充分论证双方家庭义务分担严重失衡,最终成功争取2.5万元专项经济补偿,认可了婚姻中无形家务劳动的法律价值,彰显了婚姻家庭的公平原则。
同时,本案完美解决多重办案难题:突破男方反悔抗辩实现首诉判离、深挖经营者真实收入争取高标准抚养费、突破无证房产分割壁垒保住女方及子女居住权益、精准拆分复杂财产债务争议、保留后续维权权利。整体办案结果兼顾即时胜诉与长期权益,全方位最大化维护弱势女方及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
针对男方经营、女方顾家的典型婚姻模式,本案形成完整的维权办案思路:固定家务付出证据、夯实抚养优势、深挖对方收入、精准适用新规、拆分复杂财产争议,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标准示范办案模板。
十、办案感悟与当事人维权指引
1、首次起诉离婚并非必然不判离:只要能够完整举证夫妻感情破裂、长期分居、矛盾不可调和、无和好可能,即便对方当庭反悔,依然可以争取首次起诉判决离婚;
2、全职顾家、抚育子女可依法索要经济补偿:婚姻中付出更多家务、抚育子女、牺牲个人发展的一方,无论夫妻财产是否约定,均可依据《民法典》1088条主张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合法争取劳动对价;
3、婚内无证房产并非无法分割:未办证婚内房产可通过确认合同权益、居住使用权的方式分割处置,优先保障抚养子女一方的居住刚需;
4、经营者隐匿收入可专业突破:针对个体工商户、自主经营人群低报收入的情形,可通过流水梳理、经营资质、过往支出记录等证据,推翻其自认低收入标准,争取合理抚养费;
5、复杂财产、涉案外人债务、疑似转移财产无需焦虑,可在离婚案中固定已查清财产权益,同时保留后续另行起诉追责、分割财产的权利,分步维权、全面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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