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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离婚胜诉案例:首次起诉固定男方婚外情过错,女方取得12岁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26-09-07 08:12 访问量:  

原创作者:庄荣华律师团队|极简家事普法
审理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
承办法官:林冬华法官
结案时间:2020年9月15日
办案周期:约4个月(2020年4月16日立案)
办案律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部

一、案情背景

本案属于为避税假离婚后复婚、男方存在婚外情、大额房产分割、12岁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处置的复杂离婚判决案例。我方当事人为女方,双方早年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后为购房避税办理登记离婚,之后又选择复婚。复婚后夫妻关系并未修复,双方长期矛盾不断,最终走向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诉讼过程当中男方拒不承认自身存在婚外情出轨行为,双方针对子女抚养、价值520万的夫妻共同房产、多笔父母出资债务、车辆、对方大额取现支出等问题争议巨大,无法协商达成一致。为能够固定对方过错证据、争取孩子抚养权、实现过错情形下的财产多分,当事人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代理本案诉讼,全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第一次起诉是否应当判决离婚;
2、男方是否存在婚外情的过错事实,相关证据能否被法院采信;
3、此前为购房避税所办理离婚登记以及离婚协议效力如何认定,案涉大额房产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4、已满12周岁男孩抚养权、抚养费、教育培训费、探视权应当如何处理;
5、在男方存在过错前提下,夫妻共同房产、车辆、父母借款债务、男方大额取现应当如何分割认定。

三、本案办案难点

1、过错事实取证质证难度大:男方当庭全盘否认婚外情,仅仅依靠聊天记录、票据类间接证据,想要完整坐实出轨过错,对证据梳理、庭审质证、辩论要求很高;
2、“假离婚”协议效力认定疑难:历史上存在登记离婚以及离婚协议,男方主张房产应当按照此前离婚协议归属于己方,需要向法院充分论证该次离婚属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并非真实分割财产;
3、财产标的巨大,权利博弈激烈:案涉房屋市值520万,净价值接近497万,财产利益差距巨大,双方对抗程度高;
4、多重财产、债务线索交织:涉及双方父母出借30万共同债务、车辆分割、男方27.8万元取现支出审查,多项财产问题叠加,事实梳理工作量大。

四、律师办案策略与核心突破

庄荣华律师团队结合本案全部客观事实,制定过错证据体系化呈现、击穿虚假离婚协议效力、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兼顾妇女儿童权益与过错多分的完整诉讼策略:
1、完整整理过错证据链条,法庭还原婚外情客观事实:将微信聊天记录、第三方沟通记录、机票酒店票据等全套证据编排形成完整证据链,庭审当中逐项质证,把零散的间接证据组合成完整事实,最终法院采信全部证据,认定男方存在婚外情过错。
2、层层论证“避税离婚”属于通谋虚伪行为,否定旧离婚协议财产效力,从购房时间线、离婚后依旧共同生活、父母持续出资、后续复婚、房产加名公证等多项客观事实,向法庭证明此前离婚登记仅仅是为购房避税,并非双方真实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成功说服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尊重12周岁孩子真实意愿,稳定子女抚养安排:结合孩子本人意愿,争取抚养权归我方女方,同时合理敲定抚养费,把每年3万元以内教育培训费对半分担写进判决,课外辅导等大额支出有明确裁判依据,避免后续抚养费纠纷。
4、依托男方过错+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实现房产比例多分,房屋判归我方所有,法院综合全部案情酌定女方享有房屋62%财产利益,相比对半分割,我方多分得约60万元财产权益。
5、逐项处理债务、车辆、大额取现争议:对于双方父母合计30万借款判决各自承担对己方父母的债务;车辆依法分割;针对男方主张分割27.8万取现,结合家庭日常开支、孩子消费情况进行抗辩,法院没有支持该项诉求。

五、诉讼办案流程

1、纠纷起因:双方为购房避税办理过离婚登记后复婚,婚后感情不和分居,男方发生婚外情,双方就离婚、子女、房产、债务无法协商一致;
2、立案阶段:2020‑04‑16律师代理立案,完成证据梳理、过错证据编排、通谋虚伪离婚事实梳理、证据清单以及庭审预案;
3、庭审阶段:开庭完成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重点围绕婚外情事实、旧离婚协议效力、房产定性、子女抚养展开对抗,调解无效;
4、2020‑09‑15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书,案件全部办结。

六、最终案件判决结果

1、第一次起诉判决准予离婚
2、12岁婚生子由我方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每年累计30000元以内教育培训费双方各承担一半;探视权时间、节假日、寒暑假方案全部判决明确;
3、市值520万房屋判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由女方承担;房屋扣除贷款净价值4968191元,法院结合男方过错以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女方取得62%财产利益,向男方支付折价款190万元;
4、夫妻共同债务30万元,欠男方父母15万由男方自行承担,欠女方父母15万由女方自行承担;
5、标致轿车归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车辆折价款1万元;两相抵扣之后女方总共向男方给付189万元;
6、驳回男方要求分割27.8万元取现支出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双方各半负担。

七、本案裁判文书(脱敏原版)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06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方代理律师。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和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子C和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教育费原告和被告按实际发生额各承担50%,半年结算一次;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依法分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因购房避税而登记离婚,后双方经过综合考虑选择复婚,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双方多次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协商,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并请求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和处理子女的抚养权。
被告B辩称,关于婚姻关系,原、被告第一次离婚主要原因在于双方婚后长期没有夫妻生活,后为了婚生子选择复婚,复婚后双方仍无夫妻生活,且原告有出轨行为持续至今,故没有必要继续维持这段婚姻,被告同意离婚。关于抚养权,婚生子表示愿意跟随被告生活,也与原告沟通过,现婚生子面临择校,需要母亲继续培养。关于财产分割,原告有严重过错,应当不分得财产。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子C。双方对原告是否有出轨行为产生争议。为了证明该事实,被告提交了原告和XXX的微信聊天记录、XXX丈夫和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和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和XXX的机票及酒店发票(酒店发票载明购买方为A、XXX,并备注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1月28日一间房合计1656元)原告对XXX丈夫和被告的聊天记录真实性不予认可,其余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质证认为,其与XXX是同学关系,微信聊天记录无法看出与XXX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机票只能显示双方结伴同行,但并没有与XXX住同一间房,不清楚发票出具方为什么写两人名字。本院认为,原告和XXX的聊天记录有关于双方发生性关系的内容,亦有其他超出普通朋友的话题,机票及酒店发票亦能够证实双方于春节期间共同去厦门旅游,并同住一室,故本院对被告主张原告存在婚外情事实予以确认。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美好的婚姻需以感情为基础,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且原告存在婚外情事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一致同意婚生子C和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自2020年5月起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自2020年起按年累计教育费30000元以内的费用(含课外辅导班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本院予以准许。关于探视,原、被告均同意C和每周六或周日一天、寒暑假时间的一半、单年的春节法定节假日随原告共同生活,本院予以准许。
双方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应当依法分割,各自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关于本案财产,本院评析如下:
一、关于诉争房屋,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2014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条款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以下几点,可以证实该财产分割条款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1、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以原告名义与出售人及中介签订购房合同,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及向原告父母借款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仅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一天将购房人变更为被告,其余合同主要条款均无变化,付款方式仍然按照原告所签合同履行 2、双方虽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原告父母仍然继续为购买诉争房屋提供资金支持,该房屋的后续付款事宜仍系原告在负责 3、原、被告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已存在购买诉争房屋的合同项下权利财产的事实,该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并未在离婚协议上对该项财产进行约定和处理 4、双方于买房合同签订半年后即登记复婚,复婚后原告变卖了离婚协议约定归其所有的房产,用于偿还因购买诉争房屋所欠债务及支付家庭生活开支,双方并就诉争房屋增加原告为产权人进行了公证。以上种种事实,能够证实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系为了购买诉争房屋,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分并非双方真实意思,且离婚协议亦未对该项财产进行约定和处理,综上,本院对原告主张诉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主张诉争房屋归其所有,原告表示归原告或被告所有都可以,本院明确诉争房屋归被告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承担。双方一致认可诉争房屋现价值52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扣除剩余贷款后,该房屋净价值4968191元,考虑到原告过错情况及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因素,本院酌定被告给付原告折价补偿款1900000元。
二、关于因购买诉争房屋尚未清偿的30万元债务分割问题,本院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平均承担,本院明确欠原告父母的15万元债务由原告承担,欠被告父母的15万元债务由被告承担。
三、关于原告名下标致牌轿车分割问题,双方一致认可该车辆现价值2万元,本院予以确认,该车辆平时系原告使用,本院明确该车辆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折价补偿款1万元。
四、关于原告主张分割被告在2018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共取现支出的27.8万元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年收入均为十余万元,且房屋售房款均有20余万元在各自处使用,原告现无存款,而被告三年期间承担主要家庭支出及婚生子C和的学习、旅游支出,现无剩余钱款并无明显不合理之处,故本院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和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自2020年5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自2020年起C每年30000元之内的教育费用(按年累计,含课外辅导班费用)由A承担一半,至C和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原告A享有探视C和的权利,具体方式为:C和上学期间,A每周六或周日上午自C和住所接走C和,当日晚上送回;寒暑假期间C和各有一半时间随A生活,单年春节法定节假日C和随A生活(含在寒假一半时间内);
四、南京市房屋归被告B所有,剩余贷款由B承担,B给付A折价补偿款190万元;
五、欠A父母的夫妻共同债务15万元由原告A承担;欠B父母的夫妻共同债务15万元由B承担;
六、标致牌轿车归原告A所有,原告A给付被告B折价补偿款1万元;
七、合并上述四、六项,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A人民币189万元;
八、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28元,减半收取14114元,由原告A、被告B各承担70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冬华
二O二O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娟娟
书记员 王智君

八、律师专业点评

本案是鼓楼区少年家事庭非常典型的通谋虚伪避税离婚、认定婚外情过错、财产多分的判决案例。实务当中很多夫妻出于购房、贷款等目的办理登记离婚,没有真实分割财产,一旦后续感情彻底破裂,旧离婚协议就会成为对方用来争夺财产的武器。想要推翻登记离婚协议效力,不能只靠口头陈述,必须堆砌完整时间线证据链。
另外,婚外情的认定,单纯聊天记录往往证明力不足,本案将聊天记录、出行票据、第三方沟通记录组合,形成闭环证据,最终法庭采信过错事实。法院结合男方过错,同时兼顾保护妇女与未成年子女权益,在房产分割上给到女方62%的财产份额,实现近60万的多分利益。同时对于已满十二周岁孩子,尊重孩子真实意愿,把抚养费、课外培训教育费、完整探视方案全部写进判决,减少后续衍生诉讼。

九、办案感悟与当事人维权指引

现实生活当中,不少当事人为买房、避债等原因去民政局办理“假离婚”,法律层面只要完成离婚登记就是真离婚,后续产生财产争议风险极高。如果确实有类似操作,务必留存聊天记录、沟通记录、资金流水,证明双方并非真实想要分割财产。
离婚案件想要证明对方婚外情,不要仅凭碎片化截图,应当尽可能把聊天记录、出行凭证、消费票据、第三方沟通记录相互印证,构建完整证据链条。同时财产多分并不是当然按很高比例倾斜,法官会结合过错程度、子女抚养、妇女权益综合裁量,专业律师的证据编排、庭审说理,会直接影响最终分割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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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主任律师:庄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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