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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探视权二审胜诉案例,一审探视时间过少、律师上诉成功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26-09-12 09:12 访问量:  

原创作者:庄荣华律师团队|极简家事普法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二审立案时间:2023年03月16日
二审结案时间:2023年04月23日(二审终审结案)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8日
办案时长:历时1个月极速二审办结
案件类型:离婚后探视权纠纷|二审上诉改判扩容|探视时间方式调整|男方阻挠探视|协议离婚后履约纠纷
结案方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民事调解书终审生效
二审承办法官:南京中院家事审判庭 朱卫国法官
书记员:张亚
承办律师:庄荣华、许萍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一、完整案情简介

本案是南京中院典型的探视权二审扩容胜诉经典案例,完美解决了协议离婚后男方恶意阻挠探视、一审判决探视时长过少、探视方式单一、女方亲子陪伴权益严重受限的家事疑难问题,成功为当事人全面升级探视时长、留宿权利及寒暑假长期陪伴权益。
我方委托人系女方,双方此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探视事宜作出相应约定。但协议离婚最大的弊端为无司法强制执行力,全凭双方自觉履行。离婚后男方多次失信违约,先是拒不配合履行离婚协议财产分割义务,在女方委托律师诉讼、成功追回全部财产补偿款后,男方又恶意阻挠女方正常探视孩子,刻意限制母子/女相处时间、压缩探视方式,严重剥夺女方合法探视权,同时损害子女亲情陪伴权益。
女方前期通过一审诉讼主张探视权,但一审判决划定的探视时长严重过少、探视方式单一,无法满足正常亲子陪伴需求,极大限制了女方与孩子的相处时间,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维护自身合法探视权益、最大化保障亲子亲情,当事人再次全权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向南京中院提起二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不合理判决、全面改判扩容探视时间与探视方式。
庄荣华律师团队精准研判一审判决瑕疵、探视权司法裁判规则及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梳理男方长期阻挠探视、恶意违约的完整事实,在二审庭审中充分发表代理意见、举证质证。最终在中院法官主持调解下,男方全面妥协,双方达成最优调解方案,成功实现周末留宿探视、寒暑假长期陪伴、过年轮流陪伴的全方位探视权益升级,彻底打破一审探视受限的僵局,当事人对二审结果极度满意。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双方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探视约定是否应当优先尊重并落地履行;
2、一审判决确定的探视时长、探视方式是否过于严苛、明显不合理,是否不利于子女亲情维系;
3、男方长期恶意阻挠探视、拒不履行协议的行为是否应当予以纠正,是否应当保障女方充分探视权;
4、如何调整探视时间、增设留宿探视、寒暑假集中陪伴机制,实现未成年人子女利益最大化;
5、二审是否应当撤销一审瑕疵判决,重新划定合法、合理、完善的探视方案。

三、本案办案核心难点

1、一审探视方案存在明显瑕疵,权益严重受限:一审判决探视时长过少、无留宿权利、无寒暑假特殊探视安排,无法满足正常亲子陪伴需求,女方探视权益被严重压缩。
2、男方多次失信违约,主观恶意极强:男方先后拒不履行财产分割、探视配合义务,多次恶意阻挠女方行使法定探视权,反复违约、刻意刁难,常规协商完全无效。
3、协议离婚无强制执行力,维权难度大:双方系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仅具备合同效力、无司法强制力,对方拒不履约只能反复通过诉讼维权,当事人维权成本极高。
4、探视权二审改判扩容司法尺度严格:司法实践中二审改判、调整一审探视方案难度较大,需充分举证一审不合理、结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说服法官调整探视规则。

四、律师办案策略与庭审核心胜诉思路

庄荣华律师团队针对本案一审探视方案不合理、男方反复违约阻挠、协议无强制力、二审改判难度大的核心难点,制定「瑕疵判决突破、违约事实固定、子女利益优先、全方位扩容探视、司法文书锁权」的专属二审胜诉策略,成功实现探视权益全面升级。
1、精准锁定一审判决瑕疵,搭建二审改判基础
团队细致比对一审判决内容与家事审判惯例,明确指出一审探视时长过短、探视方式单一、未设置留宿及寒暑假探视规则,不符合亲子亲情维系需求、不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存在明显裁判瑕疵,依法应当予以调整、改判或调解纠正。
2、完整固定男方多次恶意违约事实
律师完整梳理男方两大违约事实:先是拒不履行离婚协议财产分割义务、经诉讼强制执行后才履约,后又持续阻挠探视、刻意限制亲子相处。充分证明男方主观恶意大、无诚信履约意识,其阻挠探视的行为既损害女方权益,也割裂子女亲情,依法应当予以制止。
3、紧扣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核心裁判原则
庭审中重点阐述:稳定、充足的亲子陪伴是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过于严苛、短暂的探视安排不利于母子/女亲情维系,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二审调整、扩容探视时间与方式,完全贴合家事审判核心原则,具备充分法理依据。
4、分层设计完善探视方案,实现权益最大化
团队针对性设计日常周末留宿+寒暑假长期陪伴+过年轮流陪护的立体化探视体系,突破一审单纯短时探视的局限:日常半月一次全天留宿、暑假20天集中陪伴、寒假7天陪伴、春节轮流过年,全方位补齐探视权益短板。
5、司法调解书永久锁权,杜绝后续扯皮
通过二审法院正式民事调解书固定全部探视规则,将原本无强制力的离婚协议约定、不合理的一审判决内容,升级为二审终审生效、具备强制执行力的司法文书,后续男方再次阻挠探视,女方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彻底解决反复维权难题。

五、完整诉讼经过

1、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探视相关事宜;
2、离婚后男方拒不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女方委托律师诉讼,成功调解结案、追回全部财产补偿款;
3、财产纠纷解决后,男方再次恶意违约,以各种理由阻挠、限制女方正常探视子女;
4、女方提起一审探视权诉讼,但一审判决划定探视时长过少、探视方式单一,权益保障不足;
5、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提起二审上诉,申请全面改判扩容探视权益;
6、2023年3月16日南京中院正式立案,二审庭审充分举证、发表代理意见;
7、法院采纳我方核心观点,组织双方调解,男方自愿妥协接受全部探视扩容方案;
8、2023年4月23日中院出具二审民事调解书,全案终审完美结案。

六、最终胜诉核心结果

本案核心胜诉成果:二审全面突破一审限制、成功扩容探视时长+新增留宿探视+寒暑假长期陪伴+春节轮流过年,司法文书强制锁权、彻底杜绝男方阻挠探视
1、常规探视全面升级,实现留宿陪伴:确立每半个月一次探视,探视周期为周六19点至周日20点,实现完整一日一夜留宿陪伴,彻底改变一审短时探视、无法留宿的弊端。
2、增设寒暑假长期探视权益:明确暑假可连续陪伴子女20天、寒假连续陪伴7天,保障女方长假集中亲子陪护权利,充分维系亲子亲情。
3、敲定春节轮流陪护规则:过年期间双方轮流陪护子女,杜绝男方独占春节陪伴权,保障女方重大节日亲子团聚权益。
4、明确男方法定协助义务:司法文书明确男方必须无条件协助女方行使探视权,禁止恶意阻挠、刻意刁难,否则女方可强制执行。
5、二审调解书终审锁权,具备强制执行力:将不完善的协议约定、不合理的一审判决,升级为二审终审司法文书,彻底解决协议离婚无强制力、对方反复违约的维权困境。
6、诉讼费用合理分担,维权成本最低化:案件诉讼费依法合理分摊,当事人以极低成本实现探视权益全方位升级。

七、脱敏版完整民事调解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苏0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许萍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北新区。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2)苏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自2023年5月起,每半个月可探望C一次,每次于周六下午七点至周日下午八点。暑假期间,A可与C共同生活二十日。寒假期间,A可与C共同生活七日(每逢过年按年轮流)。以上均由A接走和送回,B应协助A行使探望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A负担20元,B负担20元;二审案件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A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朱卫国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张亚

八、核心法律实务要点

(一)一审探视方案不合理,二审可上诉调整扩容

若一审判决探视时间过短、方式单一、无留宿及寒暑假探视安排,无法保障正常亲子陪伴、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当事人可依法上诉,二审法院可结合案件事实、子女利益,重新调整、完善探视方案。

(二)协议离婚无强制执行力,极易引发后续违约纠纷

民政局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仅具有民事合同效力,不具备司法强制执行力。对方恶意违约、拒不配合财产履行、探视义务的,只能通过一次次诉讼维权,维权成本极高,矛盾反复激化。

(三)探视权保障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探视权纠纷,优先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亲情维系,在不影响子女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应当充分保障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时长、探视方式、留宿陪护、节假日探视等合法权益。

(四)反复阻挠探视属于恶意违约,法院可依法约束

直接抚养一方无正当理由反复阻挠、限制、克扣对方探视权的,属于拒不履行法定及约定义务,法院可通过司法调解、判决明确协助义务,固定探视规则,杜绝恶意阻挠行为。

(五)二审调解书具备终审强制执行力

二审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为终审法律文书,法律效力高于普通离婚协议及一审判决,对方后续拒不配合探视的,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拘留,甚至纳入失信惩戒。

九、律师专业深度点评

本案是南京中院探视权二审扩容、纠错一审不合理判决的标杆性家事案例,清晰体现了协议离婚的短板与诉讼确权的重要性,为广大离婚当事人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维权思路。
实务中,绝大多数当事人为了省事、快速离婚,都会选择民政局协议离婚,但普遍存在一个重大误区:误以为签字备案的离婚协议就能完全约束对方。实际上协议离婚无强制执行力,全靠对方自觉履约。一旦对方诚信缺失、事后反悔,就会出现“协议白纸黑字、对方拒不履行”的尴尬局面,财产分割、子女探视等全部权益都需要通过反复诉讼才能落地,耗时耗力、身心俱疲。
本案当事人先后经历两次维权诉讼:先是财产分割对方违约、诉讼追回补偿款,后是探视权被恶意限制、一审判决权益不足,最终通过二审上诉彻底翻盘。本案最大的胜诉价值,不仅在于成功把过少的探视时间全面扩容、新增留宿+寒暑假+春节探视权益,更在于通过二审终审司法文书,彻底终结了男方随意违约、恶意阻挠的可能性,把弱势的协议权益升级为强力的司法强制权益。
同时本案也给所有离婚人群重要启示:如果对方人品存疑、双方矛盾较深、无法确定对方能否诚信履约,优先选择诉讼离婚、以判决书/调解书固定全部权益,远比协议离婚更稳妥、更有保障,可从根源杜绝后续无休止的违约、扯皮、维权纠纷。

十、当事人维权实操指引

1、一审探视权益不足,务必及时二审上诉:一审判决探视时间太短、无留宿、无节假日探视、方案不合理的,不要被动接受,及时委托专业家事律师上诉,二审大概率可调整扩容。
2、对方反复违约阻挠探视,坚决司法维权:直接抚养方以各种理由克扣、拖延、拒绝探视的,属于恶意侵权,无需私下协商内耗,立即通过诉讼固定探视权利、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3、优先争取立体化探视方案:维权时不要仅争取短时见面,务必争取「日常留宿+寒暑假长期陪伴+节假日轮流陪护」的完整探视体系,最大化保障亲子权益。
4、矛盾深、对方诚信差,优选诉讼离婚:对方性格偏执、矛盾激烈、过往有违约失信行为的,不建议协议离婚,直接诉讼离婚,以司法判决锁死全部权益,杜绝后续纠纷。
5、以二审文书固化权益,一劳永逸:探视权纠纷二审调解/判决结果为终审效力,可彻底固定探视规则,后续对方违约可直接强制执行,无需重复起诉。

十一、附:核心法律依据(节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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