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庄荣华律师团队|极简家事普法
审理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曾牛平
书记员:张晓燕
承办律师:庄荣华、许萍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裁定时间:2024年7月24日
案件历时:短期快速审查、紧急维权落地、人身安全司法兜底
案件核心标签:建邺区人身保护令|离婚诉讼滋扰|上门砸门骚扰|短信威胁恐吓|家暴维权|禁止骚扰禁令|家事安全保护
案件类型:人身安全保护令纠纷|家庭暴力维权|离婚诉讼期间人身侵权救济|家事紧急司法救济
一、完整案情简介
本案系南京建邺区离婚诉讼期间遭遇男方持续滋扰、威胁,律师介入成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家事紧急维权案例。我方委托人系女方,双方结婚多年,长期因夫妻矛盾、家庭纠纷感情不和,婚姻关系彻底破裂,女方依法提起离婚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理性解除婚姻关系。
在离婚纠纷审理过程中,男方心态失衡,采取一系列极端违法方式骚扰、威胁女方,严重侵害女方人身安全与正常生活秩序。男方不仅多次通过短信向女方发送性命要挟的恐吓内容,甚至公然威胁女方代理律师人身安全,藐视司法权威;同时联合其母亲多次前往女方居住的母亲住所上门滋事,当众砸门、踢门、肆意谩骂,捏造事实污蔑女方,在邻里间造成恶劣影响。
面对男方持续升级的暴力滋扰、言语恐吓,女方多次报警求助,但事后男方依旧变本加厉,违法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长期的恐吓与上门骚扰,导致女方及其80余岁高龄母亲身心遭受严重创伤,老人长期失眠、心脏不适,终日心理恐慌、不敢正常出门活动,女方自身也承受巨大精神压力,甚至产生轻生念头,正常生活、出行、诉讼权益全面受损。
为彻底制止男方违法行为、阻断持续骚扰威胁、保障自身及家人人身安全、保障离婚诉讼正常推进,女方紧急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全权代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事宜。
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全部案件事实、固定报警记录、短信恐吓记录、现场滋事证据、男方过往犯罪记录等全套证据材料,快速向建邺区人民法院正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后迅速组织谈话审查,庭审中男方当庭认可上门、争执事实,但拒不承认存在家暴及恐吓行为、辩称系普通家庭纠纷。
庄荣华律师团队当庭完整出示全部佐证证据,充分论证男方行为的持续性、恶劣性、人身危险性及事件紧迫性,完整还原男方长期滋扰、恐吓、侵权的完整事实,精准阐述女方面临的现实安全风险。法院经严格审查、核实全部证据及多轮报警记录,最终依法支持我方全部申请诉求,正式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男方对女方实施任何威胁、骚扰行为,为期六个月,全面兜底保障女方人身安全,当事人维权成功、高度满意。
二、全案核心争议焦点
焦点一:男方上门砸门、短信恐吓行为是否构成法定家暴及人身侵权行为
男方辩称系普通家庭纠纷、无恶意侵权行为,需通过完整证据链区分普通家事争执与持续性恐吓、滋扰、精神家暴的法定边界。
焦点二:女方是否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需依法论证男方行为具有持续性、危险性、紧迫性,女方人身存在现实、明确的安全风险,符合《反家庭暴力法》保护令申请要件。
焦点三:男方过往前科、持续违法行为能否佐证人身危险性
男方存在早年服刑犯罪记录,叠加离婚期间持续升级的滋扰、恐吓行为,需向法庭完整论证其极端行为风险,佐证保护令出具的必要性。
焦点四:保护令禁令范围、法律效力及追责标准如何界定
需明确禁止男方一切威胁、骚扰、滋扰、接触行为,锁定六个月法定保护周期,明确违规追责后果,彻底杜绝后续侵权风险。
三、本案办案难点
难点1:家事纠纷取证零散、口头争执难以固化
男方骚扰、谩骂、恐吓多为瞬时行为,过往家事纠纷无书面记录,若无专业梳理,极易被法院认定为普通夫妻口角,难以认定家暴及侵权事实。
难点2:男方当庭否认恶意侵权,刻意规避法律责任
男方当庭认可上门接触事实,但拒不承认威胁、骚扰、家暴行为,试图以家庭矛盾为由掩盖违法侵权本质,大幅增加维权举证难度。
难点3:多次报警治标不治本,公安处置力度有限
女方多次报警仅能实现当场劝阻、训诫,无法形成长效约束,男方屡教不改、持续滋事,普通行政手段无法彻底阻断侵权行为。
难点4:精神家暴、间接损害难以量化举证
男方行为导致女方及高龄老人心理恐慌、身体不适、失眠抑郁、出行受限,此类精神损害、生活妨害难以直观举证,需要律师专业梳理、法理论证。
难点5:离婚诉讼期间维权易被认定为对抗性诉讼手段
离婚纠纷审理期间申请保护令,极易被法庭误解为一方诉讼博弈手段,需精准论证行为真实性、危险性、紧迫性,排除诉讼功利性认定。
四、律师团队全套胜诉办案策略
1、全方位固定证据链,夯实侵权事实
团队系统性梳理全部维权证据:完整留存多时段、多次数报警回执、出警记录;固定男方短信威胁、性命要挟、恐吓律师的全部聊天记录;锁定男方上门砸门、踢门、当众谩骂、污蔑滋事的现场事实;调取男方过往犯罪服刑记录,全方位佐证男方人身危险性、行为恶劣性,形成无懈可击的完整证据闭环。
2、精准区分家庭纠纷与家暴侵权,破除男方抗辩逻辑
针对性驳斥男方“普通家庭矛盾”的抗辩理由,明确区分正常家事沟通与持续性上门滋扰、暴力砸门、公开辱骂、短信恐吓、性命威胁的违法边界,论证男方行为已超出合理家事纠纷范畴,属于法定家庭暴力、人身侵权行为,具备明确违法性。
3、重点论证人身风险紧迫性,满足保护令法定要件
向法庭重点阐述:男方行为持续升级、屡教不改,经公安训诫后依旧变本加厉;女方及高龄母亲身心受损严重、生活完全失控;男方存在前科背景、极端行为风险极高,若不及时出具保护令,极有可能发生进一步极端恶性事件,案件具备法定紧急保护要件。
4、细化损害后果,强化裁判必要性
详细向法庭陈述案件实际损害后果:80余岁老人无法正常出门、心脏不适、长期失眠;女方精神崩溃、产生轻生念头;邻里议论造成名誉损害、生活出行全面受限、离婚诉讼无法正常推进,全方位印证保护令出具的现实必要性。
5、精准适用法律依据,规范申请诉求
严格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规范申请禁令内容,明确要求禁止男方一切威胁、骚扰、滋扰行为,锁定六个月有效保护周期,同时明确违规罚款、拘留、刑事追责的法律后果,确保裁定内容具备强制执行力。
6、快速对接法院,提速紧急维权流程
针对家事紧急维权案件,团队快速整理材料、加急立案、主动对接承办法官,优先推进谈话审查程序,缩短维权周期,在最短时间内为当事人争取司法保护,及时阻断男方持续侵权行为。
五、完整办案经过
1、双方婚后长期感情不和,矛盾日积月累,女方依法提起离婚诉讼,正式通过司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2、离婚诉讼审理期间,男方心态失衡,开启持续性滋扰、恐吓模式,多次发送短信威胁女方性命,同时恐吓女方代理律师,公然藐视司法。
3、2024年3月28日,男方携母亲当众上门砸门、踢门、肆意谩骂、污蔑女方,即便民警在场仍持续滋事,现场情节恶劣,民警当场训诫,但未能遏制其行为。
4、当日晚间,男方持续发送威胁短信,女方两次紧急报警;2024年3月29日、4月2日,男方母亲再次连续上门砸门、诅咒、污蔑,女方多次报警求助均无法彻底解决问题。
5、长期持续的骚扰恐吓,导致女方及高龄母亲身心严重受损,生活、出行、起居全面受限,人身安全面临极大隐患。
6、女方紧急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团队立即梳理全套证据、固定侵权事实,向建邺区法院正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7、法院立案后快速组织谈话审查,男方当庭认可接触、上门事实,但否认侵权、家暴行为。
8、律师团队当庭出示报警记录、短信恐吓记录、滋事事实、前科记录等全套证据,充分论证侵权事实及安全风险,法院全面采信我方代理意见。
9、2024年7月24日,法院正式出具民事裁定书,依法支持我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正式生效。
六、全案最终胜诉结果
1、成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强制维权落地:法院依法裁定禁止男方对女方实施任何威胁、骚扰、滋扰行为,从司法层面彻底禁止男方一切侵权行为。
2、六个月长效司法保护,彻底隔绝安全风险:保护令裁定有效期长达六个月,为女方及家人提供长期、稳定的人身安全司法兜底保障。
3、明确违法追责后果,形成强力震慑:裁定明确载明,男方若违反禁令,法院可依法罚款、拘留,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对男方形成极强法律震慑,杜绝后续再犯。
4、阻断精神家暴与生活滋扰:彻底终结男方上门砸门、当众谩骂、短信恐吓、污蔑造谣等全部违法行为,女方及高龄母亲恢复正常生活、出行、起居秩序。
5、保障离婚诉讼正常推进:消除女方出庭恐惧、人身顾虑,保障后续离婚纠纷、家事维权程序平稳开展,扫清诉讼障碍。
6、固定男方家暴侵权事实,留存核心证据:本次保护令裁定依法固定男方家事侵权、滋扰恐吓事实,为后续离婚诉讼、过错认定、损害赔偿、财产分割奠定坚实证据基础。
七、脱敏版完整裁判文书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05民保令XXX号
申请人:A,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申请人:B,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许萍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A因与被申请人B人身安全保护令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言语谩骂行为。202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及其母亲当众上门锤门、踢门、肆意谩骂、污蔑申请人,民警现场劝阻无效;当晚被申请人多次发送短信以性命要挟、威胁申请人及代理律师人身安全,申请人多次报警求助。2024年3月29日、4月2日,被申请人母亲再次上门砸门、诅咒、造谣污蔑,持续滋扰申请人生活。
被申请人存在过往犯罪服刑前科,性格极端,其持续滋扰、恐吓行为,导致申请人及80余岁高龄母亲身心受损、长期失眠、心脏不适、出行受限,申请人产生巨大心理恐慌甚至轻生念头,正常生活及离婚诉讼程序严重受阻,遂申请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实施暴力、威胁、骚扰行为。
被申请人B辩称:不存在暴力、威胁、骚扰行为,申请人系捏造事实、夸大情节,请求驳回申请。
经本院审查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990年登记结婚。2024年3月28日至4月2日期间,双方多次发生纠纷并数次报警。被申请人多次至申请人住所砸门,并向申请人发送威胁短信,持续对申请人进行滋扰,对申请人正常生活、人身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本院认为: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和睦相处、互相尊重,法律明确禁止家庭成员之间实施恐吓、骚扰等精神及人身侵害行为。被申请人多次上门滋扰、短信威胁的行为,已对申请人的人身安全、正常生活造成实质性影响,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已然成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禁止被申请人B威胁、骚扰申请人A。
本裁定有效期六个月。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撤销、变更、延长。被申请人若违反本禁令,本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曾牛平 书记员:张晓燕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八、核心法律实务要点
1、精神恐吓、上门滋扰属于法定家暴范畴,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家庭暴力不仅包含肢体暴力,经常性谩骂、恐吓、上门滋扰、持续骚扰、精神胁迫等精神侵害行为,均属于《反家庭暴力法》规制的家暴行为,可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多次报警记录是保护令案件核心关键证据
家事滋扰、恐吓维权中,报警回执、出警记录、询问笔录是证明侵权事实、行为持续性、情节恶劣性的核心硬核证据,可直接作为法院出具保护令的裁判依据。
3、离婚诉讼期间对方滋扰可优先启动司法紧急救济
离婚纠纷审理期间,一方为报复、胁迫持续骚扰、威胁另一方的,当事人可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受离婚诉讼进度限制,优先保障人身安全。
4、对方前科、过往劣迹可佐证人身危险性
被申请人存在犯罪前科、暴力劣迹的,可作为其性格极端、存在潜在极端风险的重要依据,大幅提升保护令申请通过率。
5、保护令具备强制执行力,违规可追责到底
法院生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具备司法强制力,一旦对方违规骚扰、威胁,可直接申请法院罚款、拘留,情节严重可追究拒不执行裁定刑事责任。
九、律师专业深度点评
本案是建邺区法院离婚诉讼期间精神家暴、持续滋扰维权成功的典型标杆案例,清晰界定了家事纠纷中“普通矛盾”与“违法骚扰、精神家暴”的法律边界,为离婚期间弱势方人身维权提供完整参考。
很多当事人存在维权误区,认为家暴仅指肢体殴打,对于对方上门砸门、当众辱骂、短信恐吓、持续骚扰的行为,误以为只能报警调解、无法司法追责。事实上,持续性的精神恐吓、上门滋扰、名誉诋毁、生活侵扰,早已纳入法定家庭暴力规制范围,属于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情形。
本案中,男方经公安多次训诫依旧屡教不改,甚至升级威胁、恐吓代理律师,藐视司法权威,主观恶意极其明显。若当事人未及时委托专业家事律师介入,仅依靠报警调解,不仅无法杜绝骚扰,女方及高龄母亲将持续处于恐慌、危险之中,离婚诉讼也将被迫停滞。
庄荣华律师团队精准把握家事维权规则,全面固定全套证据,精准驳斥男方无责抗辩,充分论证行为的违法性、危险性与紧迫性,最终成功帮助当事人拿下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实现了短期止纷,更获得六个月长效司法保护,彻底隔绝人身风险,同时固定了男方家暴过错事实,为后续离婚诉讼的过错认定、权益倾斜分割打下坚实基础,实现了人身安全保障+诉讼权益铺垫的双重胜诉。
十、当事人维权实操指引
1、离婚遭遇骚扰、恐吓,务必第一时间报警留证
面对对方上门滋事、短信威胁、言语恐吓,切勿隐忍,务必逐次报警,完整留存报警记录、出警视频、回执单据,形成连续侵权证据链,是后续司法维权的核心依据。
2、精神家暴、言语恐吓同样可以司法维权
无需只有肢体受伤才能维权,长期谩骂、威胁、恐吓、上门滋扰、侵扰生活安宁,均属于家暴侵权,可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3、及时固定聊天、短信、录音、视频证据
完整留存对方威胁、恐吓、辱骂、滋事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现场视频、录音资料,杜绝删除、篡改,为法院审查案件提供直接事实依据。
4、老人、子女受牵连受损可重点陈述损害后果
若家人因对方滋扰身心受损、生活受限,可完整提交就医记录、睡眠障碍、心理恐慌等损害事实,强化法院维权保护力度。
5、家事紧急侵权优先选择专业律师介入
人身保护令案件审查标准严格、举证要求高,专业家事律师可快速梳理证据、精准适用法律、强化维权理由,大幅提升申请通过率,实现快速止险、长效保护。
十一、核心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包括家庭成员之间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法院可依法作出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骚扰、恐吓、接触申请人的裁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裁定的,法院可依法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民事诉讼法》保全制度:针对人身安全紧急风险,法院可依法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制止侵权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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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主任律师:庄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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