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庄荣华律师团队|极简家事普法
审理法院: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案由: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暴维权|复议驳回|婚姻家庭纠纷
首次立案时间:2024年5月21日
保护令裁定时间:2024年5月23日
复议审结时间:2024年5月28日
办案历时:7天极速办结|一审保全+复议终审双重胜诉
案件类型:离婚诉讼期间家暴维权|人身保护令全额支持|男方复议彻底驳回|反家暴典型胜诉案例
承办法官:周传植
法官助理:陈诺
书记员:尹楠
承办律师:庄荣华、许萍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办案律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部
一、完整案情简介
本案是南京江北新区法院离婚诉讼期间家暴维权、人身安全保护令全额落地、男方复议彻底败诉的标杆性反家暴胜诉案例,完整展现了家暴案件“证据固定—法院裁定—复议抗辩—终审维持”的全套胜诉流程,为婚姻存续期间、离婚诉讼中遭受家暴、骚扰、威胁的女方当事人,提供了完整、可复制的维权范本。
我方委托人系女方,与男方登记结婚多年,婚姻存续期间长期遭受男方持续性家庭暴力、精神恐吓与骚扰纠缠。自2016年起,女方多次因男方家暴行为报警维权,家暴侵害持续时间长达8年,包含肢体暴力、言语谩骂、人身威胁等多重侵害形式。
2024年2月25日,男方再次实施家暴,当众抓扯女方头发、按压女方身体,导致女方耳部红肿受伤,女方当即报警求助。公安机关出警固定事实后,向男方出具正式家庭暴力告诫书,明确认定男方行为构成家庭暴力,责令其停止一切家暴侵害行为。
在女方提起离婚诉讼、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婚姻纠纷的过程中,男方不仅未收敛过错行为,反而变本加厉,于2024年4月9日擅自前往女方工作单位闹事、纠缠骚扰,严重干扰女方正常工作秩序,对女方人身安全、心理状态、生活工作稳定性造成极大威胁,存在持续家暴及过激行为的现实风险。
为彻底隔绝男方侵害、阻断家暴风险、保障自身人身安全与正常生活工作权益,女方全权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介入,正式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依法出具保护令,全面支持女方全部维权诉求。
男方不服一审保护令裁定,单方主张纠纷仅为夫妻日常争吵、不存在家暴行为、女方无现实危险,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撤销全部保护令禁令。我方律师团队再次应诉抗辩,完整提交全套家暴证据、骚扰证据、风险佐证,最终法院全额驳回男方复议请求,维持人身安全保护令效力,女方实现双重终审胜诉。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女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具备法定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男方长期家暴、上门骚扰行为是否属实;
2、离婚诉讼期间,女方是否仍面临家庭暴力、骚扰、跟踪的现实紧迫危险,是否符合保护令法定核发条件;
3、男方复议主张的“仅为情绪化争吵、无家暴事实、无现实危险”是否成立,其撤销保护令的诉求是否应予支持。
三、本案办案核心难点
1、陈年家暴证据零散,长期持续性家暴难以完整固化:女方遭受8年持续性家暴,早年证据留存不全,需律师系统梳理、补全证据链条,佐证家暴持续性、习惯性特征,突破“单次纠纷、偶发冲突”的抗辩误区。
2、男方刻意规避家暴定性,狡辩为夫妻日常争吵:男方全程否认家暴事实,将肢体暴力、上门骚扰辩解为亲子教育引发的情绪化争执,试图弱化自身过错、否定家暴性质,规避法律惩戒。
3、离婚诉讼期间维权,男方存在过激报复风险:双方已进入离婚诉讼阶段,男方心态失衡,存在上门纠缠、职场骚扰、言语恐吓、再次施暴的现实风险,需快速通过司法禁令锁定保护效力。
4、复议阶段抗辩难度升级,需彻底推翻男方全部抗辩理由:复议审查对证据严谨度、事实关联性要求更高,需精准驳斥男方片面说辞,证明家暴事实、现实危险双重成立,确保保护令效力不被撤销。
四、律师办案策略与维权核心胜诉思路
庄荣华律师团队针对本案长期家暴取证难、男方恶意抗辩、诉讼期间风险高、复议抗辩严苛四大核心难点,定制「证据闭环固化+事实精准定性+现实风险佐证+复议精准抗辩」的全套反家暴胜诉方案。
1、系统梳理全套家暴证据,构建完整事实闭环
团队全面整理女方多年维权证据,包含历年家暴报警记录、2024年家暴出警回执、公安机关正式《家庭暴力告诫书》、伤情照片、现场录音、调解协议等系列证据,完整还原男方长期、持续性实施家暴的事实,彻底打破男方“偶发争吵、无家暴行为”的虚假抗辩,让家暴事实有据可查、依法可定。
2、固定诉讼期间骚扰证据,佐证现实人身危险
重点固定男方离婚诉讼期间前往女方单位闹事、纠缠骚扰的报警记录与事实佐证,证明男方在婚姻纠纷处理阶段,不仅无悔过态度,反而持续实施侵权行为,女方面临的人身危险真实、紧迫、持续存在,完全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核发的法定要件。
3、精准区分夫妻争吵与家暴侵权,完成法律定性
针对男方“仅为情绪化争吵、无家暴事实”的核心抗辩,律师结合《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明确区分普通夫妻口角与肢体暴力、精神恐吓、跟踪骚扰的侵权边界。男方抓扯头发、殴打致伤、上门纠缠、言语威胁的行为,已超出正常家庭纠纷范畴,属于法定家庭暴力及骚扰侵权行为,依法应当被禁止、惩戒。
4、聚焦复议核心要点,精准抗辩驳回对方诉求
复议阶段,团队紧扣保护令法定审查标准,重点论证:家暴事实已有公安文书、报警记录、伤情证据多重佐证,足以认定;女方身处离婚诉讼关键阶段,男方心态失衡、持续骚扰,现实危险客观存在;男方复议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以推翻一审合法裁定,最终成功说服法院维持原判,全额驳回男方复议申请。
5、依托法院高效审查机制,极速落地维权禁令
律师精准对接法院家事审判流程,协助法院通过电话谈话、书面审查相结合的高效方式,快速核实案件事实、固定风险隐患,仅2天即核发人身安全保护令,7天完成复议终审,最大限度缩短女方暴露在危险中的时间,实现极速维权。
五、完整办案经过
1、女方婚后长期遭受男方家庭暴力、言语恐吓,2016年起多次报警维权,2024年2月男方再次实施肢体家暴,致女方耳部红肿受伤,公安出具家暴告诫书,正式认定家暴事实;
2、女方提起离婚诉讼后,男方拒不悔改,擅自前往女方工作单位纠缠闹事,严重干扰女方正常生活、工作,人身安全风险持续加剧;
3、为杜绝后续家暴及骚扰风险,女方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正式向江北新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4、律师团队整理全套家暴证据、骚扰证据、风险佐证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提交法院,法院快速审查后,于2024年5月23日依法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全面支持女方全部诉求;
5、男方不服裁定,提起复议,主张无家暴事实、无现实危险,申请撤销保护令;
6、我方律师针对性提交复议抗辩意见,逐条驳斥男方虚假陈述,强化家暴事实与现实风险依据;
7、法院经复议审理,认定一审保护令裁定合法有效,男方复议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其全部复议请求,案件双重胜诉终结。
六、最终胜诉核心结果
本案核心成果:保护令全额核发|三重禁令全面落地|男方复议彻底驳回|终审维持效力|彻底阻断家暴骚扰风险
1、人身安全保护令100%全额支持:法院依法作出三项核心禁令,全面保障女方人身权益:禁止男方对女方实施威胁、谩骂、殴打等家庭暴力;禁止男方骚扰、跟踪女方;禁止男方前往女方住所、工作单位滋事、干扰生活与工作;
2、复议终审完胜,裁定效力永久稳定:男方复议诉求被法院全额驳回,一审保护令裁定持续合法有效,彻底杜绝男方通过复议撤销禁令、规避约束的可能;
3、法定家暴事实依法固定:公安告诫书、法院裁定双重固定男方家暴过错事实,为后续离婚诉讼、过错赔偿、财产分割、抚养权争取奠定坚实胜诉基础;
4、全方位隔绝侵权风险:通过司法禁令彻底阻断男方家暴、上门骚扰、职场纠缠、跟踪恐吓等侵权行为,全面恢复女方安全、稳定的生活与工作环境;
5、极速高效维权:2天核发保护令、7天完结复议程序,快速化解紧迫人身安全风险,避免女方持续遭受侵害。
七、脱敏版完整裁判文书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保令*号
申请人:A,女,汉族,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居民。
被申请人:B,男,汉族,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许萍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审查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B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
申请人诉称:双方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自2016年起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024年2月25日,被申请人抓扯申请人头发、殴打申请人,致申请人耳部红肿,公安出警调解并出具家暴告诫书,确认家暴事实。2024年4月9日,被申请人擅自至申请人工作单位纠缠闹事,持续骚扰、恐吓申请人。现双方离婚纠纷正在审理中,申请人面临再次遭受家暴及过激侵权的现实危险,故申请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法院查明:2024年2月25日,双方发生冲突,申请人报警,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认定被申请人实施家暴行为。2024年4月9日,被申请人至申请人工作单位纠缠,引发纠纷报警。结合双方离婚诉讼现状,申请人面临家庭暴力及骚扰的现实危险,保护令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法院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B对申请人A实施威胁、谩骂、殴打等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B骚扰、跟踪申请人A;
三、禁止被申请人B至申请人A的住所、工作单位从事影响申请人A生活、工作的活动。
本裁定有效期六个月,被申请人不服可在五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若被申请人违反禁令,法院将依法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人员:周传植 法官助理:陈诺 书记员:尹楠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二)复议审理民事裁定书
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保令X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A,男。
人身保护令申请人:B,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许萍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不服本院(2024)苏0192民保令X号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提起复议,主张:双方存在深厚感情基础,2024年2月冲突仅为孩子教育引发的临时情绪化争吵,不属于家暴;双方长期未见面,申请人无现实危险,请求撤销保护令。
本院经复议审查认为:原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法定要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复议申请人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A的全部复议申请。
审判人员:周传植 法官助理:陈诺 书记员:尹楠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八、核心法律实务要点
(一)家暴认定不以“多次重伤”为前提,单次肢体暴力+公安告诫即可定案
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认定无需多次、重度伤害,抓扯头发、殴打致红肿、肢体压制等轻微肢体暴力,配合报警记录、公安家暴告诫书,即可依法认定家暴成立,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核发标准。
(二)离婚诉讼期间的骚扰、跟踪、职场闹事,属于法定家暴风险范畴
婚姻纠纷审理期间,一方前往对方住所、工作单位纠缠闹事、跟踪、恐吓、骚扰,即便无直接肢体冲突,也属于《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精神侵害、滋扰侵权,可直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男方“夫妻争吵、情绪冲突”的抗辩,无法推翻家暴法定认定
法院区分普通家庭口角与家暴侵权的核心标准为:是否存在肢体侵害、人身压制、恶意骚扰、持续恐吓。男方以“教育孩子、情绪激动”为由辩解,不能抵消家暴事实,无法作为撤销保护令的合法依据。
(四)人身保护令复议不改原裁定,效力稳定可长期适用
人身安全保护令复议仅为程序性审查,只要一审证据完整、事实清晰、符合法定要件,男方单方辩解均不被采信,保护令效力持续稳定,可全程覆盖离婚诉讼及后续生活周期。
(五)保护令裁定是离婚过错赔偿、财产分割、抚养权争取的核心证据
法院生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复议裁定、公安家暴告诫书,均属于法定家暴过错证据,可直接在离婚案件中主张男方过错、争取损害赔偿、倾斜分割财产、优先获得子女抚养权。
九、律师专业深度点评
本案是南京地区为数不多的一审保护令全额胜诉+复议终审彻底维稳的完整反家暴标杆案例,清晰体现了当下家事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严保护”的裁判导向,彻底打破了“夫妻吵架不算家暴、轻微暴力不被保护”的大众误区。
本案的核心胜诉关键,在于律师团队精准完成了陈年证据梳理、即时风险固定、法律精准定性、复议精准抗辩的全套闭环操作。针对女方长达8年的持续性家暴受害经历,我们没有局限于单次纠纷,而是系统整合历年报警记录、伤情证据、公安文书,完整佐证男方家暴的持续性、习惯性过错;同时重点锁定男方离婚诉讼期间职场骚扰、恶意纠缠的新增侵权事实,直接证明女方面临的现实紧迫危险,让保护令申请于法有据、事实清晰。
针对男方复议阶段的恶意抗辩,团队精准拿捏司法审查核心逻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立法初衷是事前预防、风险阻断、人身优先,无需发生严重伤害后果即可核发。男方试图以“夫妻争吵、感情基础”否定家暴事实、规避法律责任的抗辩,完全偏离反家暴立法本意,最终被法院全额驳回。
对于所有遭遇家暴、精神恐吓、跟踪骚扰的当事人而言,本案极具参考价值:家暴维权无需隐忍,无论是肢体暴力、言语谩骂,还是离婚期间的职场纠缠、恶意滋扰,均属于法定侵权行为。只要证据梳理规范、维权路径专业、抗辩逻辑严谨,即可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锁定权益、阻断风险、固定对方过错,为后续离婚、索赔、抚养权维权筑牢核心胜诉基础。
十、当事人维权实操指引
1、遭遇家暴第一时间报警,固定官方文书证据:无论伤情轻重,肢体冲突、打骂、拉扯均需即时报警,留存报警回执、出警记录、调解协议,争取公安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这是家暴认定的核心法定证据。
2、诉讼期间遭遇骚扰、纠缠,立即固定侵权事实:离婚过程中对方上门、去单位闹事、跟踪、恐吓、打电话骚扰,务必全程录音、留存聊天记录、再次报警,证明现实人身危险,满足保护令申请条件。
3、区分普通争吵与家暴,拒绝对方道德绑架式辩解:对方以“情绪激动、家庭琐事、教育孩子”为由推脱责任,不影响家暴定性,无需妥协退让,可依法申请司法保护。
4、及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实现事前风险阻断:家暴维权核心是“提前保护”,无需等待严重伤害发生,只要存在过往家暴记录+未来风险可能,即可依法申请,快速获得司法禁令保护。
5、对方复议无需恐慌,完整证据链可维持裁定效力:男方大概率会提起复议试图撤销保护令,专业律师可针对性抗辩,依托完整证据链稳住胜诉结果,保障禁令持续有效。
6、用好保护令证据,赋能后续离婚全案维权:生效保护令、复议裁定可直接用于离婚案件,主张男方为过错方,争取离婚损害赔偿、财产多分、子女抚养权优先归属。
十一、附:核心法律依据(节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复议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的裁定。
(四)《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南京离婚律师 #江北新区家暴维权 #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暴复议驳回 #离婚诉讼维权 #反家暴胜诉案例 #庄荣华律师团队 #婚姻过错取证 #人身安全司法保护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主任律师:庄荣华
咨询联系方式:13770501904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幢6‑7层
律所资质:江苏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青奥会法律服务供应商、江苏省十佳涉外律师事务所、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江苏省三星级专利代理机构
读者福利:添加极简家事官方微信,可免费领取《离婚案件常见三种情形快速离婚应对思路》《家庭暴力法律分析》《子女抚养权裁判归责》《离婚转移隐匿财产法律分析专题》等全套家事实务干货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