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离婚-男方争取到一岁半女孩抚养权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20-07-29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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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离婚纠纷案件
男方争取一岁半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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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结案)
江宁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男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矛盾、感情矛盾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2019-11-14--法院通知调解、开庭--离婚时间2019-12-17(历时约1个月左右)
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张映秋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一岁半女孩抚养权归我方,我方放弃孩子抚养费
3、余略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一岁半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该如何确定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感情破裂及其他财产分割等相关律师意见
特别说明:
本案立案开庭一次即开庭成功,双方离婚问题、孩子问题、财产问题、债务问题全部解决完毕
依照婚姻法规定一般2岁以下孩子由女方抚养
我方当事人作为男方为得到1岁半女孩抚养权,我方放弃主张孩子抚养费,并给予对方恰当合适的探视权
双方矛盾纠纷终于尘埃落定,一别两宽。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苏0115民初号
原告:A,女,1994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B,男,1993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 1 9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A与被告B于2017年相识,于2017年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18年7月生育一女C ,至2019年,B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 2019)苏0 1 1 5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B要求与A离婚的诉讼请求。后A于201 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女儿C由被告B抚养教育,被告B放弃向原告A主张抚养费;
三、被告B补偿原告A10000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付清;
四、自20 1 9年12月起,原告A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星期六上午至被告B处接走女儿C,并于当日晚上将女儿C送回被告B处;
五、被告B于2019年12月31日前协助原告A办理南京市江宁区甲室的宽带变更手续,宽带变更的相关费用由被告B支付;
六、各自的衣物归各自所有;
七、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一次性处理完毕,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映秋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施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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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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