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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湾籍涉外离婚案】成功驳回被告管辖异议-庄荣华律师指导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5-11-20 06:41
访问量:
【台湾籍涉外离婚案】
成功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
【适用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江宁区离婚案件】
南京离婚律师
庄荣华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婚姻纠纷案件,双方无法协商,原告坚持要求主张自己在婚内存续期间的利益,
经过多番比较和选择
最终选择了知名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接受证据材料复印件后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结案后,庄荣华律师迅速的组织证据材料并成功于委托第二天立案于江宁区人民法院。
后鼓楼法院向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此时被告坚持认为江宁区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此案,应当由上海法院受理管辖,为此正式提交书面管辖权异议,故此引发了诉中管辖审查程序,该程序由江宁区法院陈小芳法官承办。
承办法官:陈小芳
案件结果:
南京离婚律师
庄荣华成功协助当事人驳回对方的管辖权异议。
律师点评: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被告的户籍地虽然在上海市,但至本案起诉时,被告实际居住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一年以上,该住所系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属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B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2015)江宁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7 4年生,(台湾),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汉族,1 9 7 8年生,户籍地在上海市。
本院于2 01 5年1 0月2 2日受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B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小芳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A诉称,其与被告B于2 0 0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C。因婚前感情基础淡薄,婚后双方未能建立有效的夫妻感情,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2 0 1 4年2月,其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B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其户籍地在上海市黄浦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A辩称,被告B一直居住在南京市江宁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驳回被告B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被告B的户籍地在上海市黄浦区。自2 0 1 1年3月起至今,被告B居住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被告的户籍地虽然在上海市,但至本案起诉时,被告实际居住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一年以上,该住所系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属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B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B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5.11.11
你若爱,生活哪里都可爱。你若恨,生活哪里都可恨。你若感恩,处处可感恩。你若成长,事事可成长。不是世界选择了你,是你选择了这个世界。既然无处可躲,不如傻乐。既然无处可逃,不如喜悦。既然没有净土,不如静心。既然没有如愿,不如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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