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因丈夫独自偷偷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而且第三人也在明知妻子作为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房屋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房屋买卖行为,并且交易过户,但未曾支付房款,为此妻子委托律师起诉主张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承办法官:张广鲁法官
立案时间:2014.12.24,结案时间:2015.1.27
审理结果:
最终双方调解,对方支付我方一半房屋折价款,双方所涉该房屋所有纠纷一次性了解。
律师点评:
本案基本案情是:男方与女方是再婚家庭,女方之前有一个孩子,双方结婚后孩子就是男方的继女,在2013年女方独自将该房屋卖给了自己的女儿,而女儿又在之后卖给了自己的丈夫,丈夫又在该房屋上抵押贷款了40万元。
本案属于标准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第三人【女儿的丈夫】也依照庄荣华律师的申请参与了法庭审理,通过一系列举证和质证,证明了被告方根本没有支付房屋价款,也根本没有交付该房屋,被告二女儿也并非是物权法的善意第三人,而女儿的丈夫更是在鼓励法院下达传票的当天将该房屋抵押贷款40万元,这是一种恶意对抗诉讼的行为。。
至此,本案被告二、第三人是否是善意买房人成为本案的关键。
通过我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
1、卖房并没有得到我方书面的签字同意,而且房产局已经在交易过程中作出了相应共有人权益提醒的说明。
2、被告方未支付房屋价款。
3、被告方没有交付房屋,属于虚假交易行为。
4、被告方在诉讼过程中恶意抵押贷款40万在诉争房屋上
最终法庭采纳律师意见,加强调解力度,最终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庭外和解,原告不再主张房屋所有权,被告方3个人连带共同承诺支付我方一半房屋折价款40万元。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提醒: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共同处分决定,单独处分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