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析产协议公证的注意事项说明以下三点:
1.析产协议应由所有共有人共同签订,不能遗漏其他共有人;
2.协议中要注明共有财产的范围、种类名称、数量、质量、共有形式、价值和存在处所,有无共同的债务等;
3.分割财产数量、种类较多的,可用财产侵害清单详细列明各人分得的财产,该清单应当作为协议的附件,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办理涉外继承公证时,适用的法律较复杂。 再加之继承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所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办证难度较高。
2.涉外继承公证应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书如需发往国外使用,通常都需要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3.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办理涉外继承要有一定灵活性,出具公证书应以便于适用为原则。
父母离婚对子女继承权的影响说明如下:
1.亲生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均不影响子女的继承权。
2.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也可以因继父和继母的离婚,子女归继父或继母一方单方扶养,另一方因其不继续承担扶养责任而使原来的扶养关系终止,从而导致相互继承权的消灭。
3.养父母子女之间,则可以因为养父与养母的离婚,子女归抚养父亲或抚养母亲一方单独来扶养,从而使得不尽抚养义务的养父或养母的一方与原养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因此这会导致相互继承遗产权利的消灭。
继承和析产的区别说明以下三点:
1.析产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因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或者由于不能在一起和睦共同生活,而要求分割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的法律行为。继承是指有继承权人把死亡公民遗留的财产承接下来的一种法律制度。
2.继承的财产则只能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分家析产所分割的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3.继承只能在被继承人死后进行,而析产既可以在被继承人生时也可以在其死后进行。
江苏高院:法院院长庭长主要精力应放在执法办案上
来源:法制网 作者:马超 更新时间:2014-06-09 09:56:27
法制网南京6月3日电 今天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全省法院院长、庭长办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法院院长、庭长把主要工作精力放在执法办案上,积极承办或者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要求每季度通报院长、庭长审理案件的数量。
意见指出,执法办案是院长、庭长的重要职责。各级法院可以将庭长、副庭长直接编入审判团队(合议庭),承担相关的案件审判和审判管理职责。庭长、副庭长履行管理职责,不得影响合议庭和法官依法独立审理案件。各级法院还可以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将院长、副院长和其他院领导编入审判团队(合议庭)审理案件。
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意见明确,经庭长提请院长决定,可以在符合诉讼法关于合议庭组成人数规定的前提下,由若干名审判委员会委员或者由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组成合议庭审理,并由院长、副院长或其他院领导担任审判长。
而对于各级法院院长、庭长年度办案数量,意见明确,可以由各级法院自行确定,可根据审判工作任务变化及时调整。但是,各级法院应当每季度通报院长、庭长审理案件数量以及所在审判团队(合议庭)的办案总数、人均结案数量、直接定案比例等,并将其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考评。上级法院应当建立下级法院院长、庭长办案情况的通报机制,定期公布下级法院院长、庭长审理案件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