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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后又因房子上法庭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09-25 08:35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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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魏本亮   
    
     夫妻协议离婚后,男方未按协议交付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前妻告上法庭。近日,金坛法院对此起夫妻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作出判决,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并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搬离涉案房屋。
 
原告金某、被告庄某于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并在2011年8月28日生育一女。婚后,因被告沉迷于赌博,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于2013年10月9日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拥有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承担清偿该房屋后续的银行贷款,被告应与原告一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离婚后,该房屋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也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14年5月,原告一次性把银行贷款全部清偿,但房屋产权证却未更正为原告一人所有。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此事,并让被告搬离自己的房屋,被告故意赖着不搬离。无奈之下,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产权过户给原告,并要求被告搬出该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但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3年10月9日协议离婚。其中协议约定房屋归原告所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后,被告以种种借口却始终未协助原告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并且该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被告至今仍居住在此房屋内,侵犯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被告应尽快搬离此房屋。因而原告要求被告依约履行离婚协议内容中约定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并搬出该房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搬离涉案房屋。
 
 
作者单位:金坛市人民法院


附南京司法新闻:
 

   9月20-21日,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在全国各地举行。今年共有6783人在南京考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比去年增加523人,是近年来增加人数最多的一年,占全省报名人数的25.13%。20日,南京考区实际参加考试人数为5272人。

 20日上午,江苏省政府副秘书长杨勇、江苏省司法厅厅长柳玉祥、南京市副市长徐锦辉视察了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南京考区第二十九中学考点,省司法厅副厅长张光东,市政府副秘书长孙宁等陪同视察,市司法局黄永祥局长汇报了南京考区司法考试工作情况。杨勇、柳玉祥、徐锦辉等领导对南京考区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工作给予肯定,同时也就从严治考、热情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自2002年我国推行司法考试制度以来,累计有6.3万人在南京考区报名参加考试,1.18万人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后备人才。今年是江苏省推行司法考试标准化建设第一年。根据省司法厅的要求和部署,市司法局在市教育局等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在全市统一标准化考场、统一监考流程的基础上,实现了统一播放监考指令、统一网络监控、统一金属探测等标准化措施。市司法局按照“保密是核心、服务是重点、保障是根本”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意识,努力为考生安心考试营造良好的考试秩序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来源:办公室  司考处  法宣处

编校:沙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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