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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中的税金律师意见【南京离婚律师最新】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3-03-04 16:51 访问量:  

房产纠纷中的税金律师意见【南京离婚律师最新】

税金确定的原由
 
尊敬的法官:
你们好,根据2009年度一般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纳的税费规定、政策补贴及财税〔2008〕174号文件规定(见附件),根据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交纳规定将按不同年限间隔的三种计算的税金数额澄清如下,以揭露为何要混淆税金事实
第一种:按不满2计算
A、买房人()无需缴纳任何税金,契税政府补贴免交
B、卖房人()应缴纳税费如下:
1、 营业税:全额的5.5%(房产证未满2年的)   
    40万元*5.5%=22000元
2、 个人所得税:房款的1%
         40万元*1%=4000元
卖房人()合计缴纳税金为:22000+4000=26000元
第二种:按满2年未满5年计算
A、买房人()无需缴纳任何税金,契税政府补贴免交
B、卖房人()应缴纳税费:营业税免交
1、 个人所得税:房款的1%(政府补贴返还40%)
          40万元*1%*0.6=2400元
卖房人()合计缴纳税金为: 2400元
第三种:按满五年计算
  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任何税收,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全免交,即税金为零
1、2010.8.27中院谈话记录中第6页1行说:“38.8是对方净得价款,40包含了税金”,明显税金是1.2万元。
2、2010.9.27中院庭审记录第5页5行再次说:“落款5月7日协议价款是38.8万元,与3月19日40万差额是税金”。自己第二次承认了税金是1.2万。
3、2010.9.27中院庭审记录第6页倒数1行说:“差额12000元,是税前税后的区别”。
4、提交的三号录音证明双方认同的税金总额为2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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