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挽回婚姻、维系稳定、不同意离婚律师意见【庄荣华律师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3-02-28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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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答辩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离婚之理由纯属是捏造的不实之词。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己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本案可知原被告婚姻基础比较好,原被告是自由恋爱,恋爱时间相互反复确认对方的性格及人品等重要事宜,在互相深入了解、彼此适应的基础上,双方自愿结为夫妻的,系慎重考虑作出的决定,在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而且有了爱情的结晶,生育一女。据了解,原被告双方并没有什么原则性的矛盾,总之,原被告夫妻感情根本没有破裂,而且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理由证据,双方仍然有和好的可能,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二、双方婚后感情没有发生什么变化,在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这些都可以证明双方感情没有出现什么问题,答辩人认为在诉状所说的夫妻性格不合,常为各种琐事发生各种矛盾,不是事实,夫妻之间为生活琐事偶尔的争执并不影响到夫妻感情,答辩人至始秉持对婚姻尊重的态度以及夫妻之间相处的忍让之道,答辩人今后会加大对原告的关心,协调好工作时间,加大投入婚姻家庭生活的精力,做好家庭顶梁柱担当的作用,双方之间矛盾的误解也将会在今后理性的沟通中一一化解。
三、原告作为一名军人,在被告上一段婚姻尾声之时,就开始追求被告,双方经过长时间的相处和确认,建立了较为深厚的感情,这种结识的方式和感情发展的模式都能够印证,原告对于被告本人的各种情况和特征是十分了解和认可的,希望法庭能够结合这次庭审对于原告进行说服教育来挽救婚姻,维系婚姻。
综上所述,答辩人也原告双方夫妻关系的确立系自由恋爱的结晶,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一直遵老爱幼,勤俭自律,忠于自己的婚姻,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拆有缘人”,婚姻不是儿戏,而家庭更是社会稳定的基石,答辩人恳请法庭调查核实后,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的诉讼请求,维持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让原、被告重修旧好。
此致
南京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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