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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建邺法院-被告不同意离婚2个月判决离婚-2-1结案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8-10-29 15:45 访问量:  

 2018年起诉离婚
        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离婚
                 房产另行处理
    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建邺离婚案件2018-2-1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经济问题,孩子抚养问题以及其他感情问题,女方
无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
     

承办法官:宋玲法官。

立案时间2017-11月29,结案时间为2018-2-1
本案自立案起二个月左右全部结束!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余略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点评:
     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庄荣华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本案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庄荣华律师代理在此次诉讼的一次开庭的过程中:1、实现了快速离婚、2、确定了孩子抚养权、3、双方财产另行处理。
     双方分居时间长,第二次起诉离婚,双方无任何和好意向和行为,对于双方共有的房屋双方均无解决方法,被告坚持孩子面临考试不同意离婚,而我方已经坚持分居很久,离婚与否并不影响孩子考试问题,最终法院采纳庄荣华律师的意见,判决离婚。
     调解技巧和调解策略在离婚诉讼案件具有巨大的机会优势和诉讼战略意义,再没有如同离婚案件的其他诉讼业务能够充分展示律师的调解作用!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现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现住建邺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 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2月自行认识并恋爱,2001年9月24日登记结婚,2003年8月21日生育一子名C。双方婚前感情基础淡薄,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经常争吵,未能有效建立夫妻感情。此次诉讼系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一次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没有任何和好的表现,双方分居至今,没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抚养权归原告,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B辩称,自己这么长时间没有去跟原告沟通,是因为忙于小孩和工作,因为家庭纠纷问题,好多事不便于在庭上陈述,原、被告相处少不代表没有感情,希望原告基于家庭和睦、小孩身心健康成长和学习考虑,再给自己一次机会,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2月自行认识并恋爱,2001年9月2 4日登记结婚,2003年8月21日生育一子名C。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16年7月2 7日判决不准原告A与被告B离婚。2017年11月29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应诉后认为夫妻感情尚可,故不同意离婚。
    庭审中,原告A与被告B均表示暂不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夫妻感情产生裂痕时,双方缺乏有效沟通,以致影响夫妻关系和夫妻感情。2016年5月19日,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关系并未改善。2017年11月29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可以认定夫妾感情已经破裂,故关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孩子抚养问题,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亲生活还是随母亲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抚养子女的前提建立在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下,本案婚生子C目前随被告生活,已经形成比较稳定的生活环境,且原、被告一致同意C由被告抚养,本院予以准许。至于原告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原告主张其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故原告A享有对婚生子C的探视权。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因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暂不分割,故本案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随被告B生活并抚养,原告A自2 0 1 8年1月始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C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原告A享有对婚生子C的探视权;
    四、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A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100245018).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二月一日


佛在灵山莫远求,灵山只在汝心头;人人有座灵山塔,好向灵山塔前修。别忘了回家的路,别迷失了自己。 ​​​​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南京,办公面积达4000平米,经历20多年的发展圣典所已成为江苏地区百人以上大型综合性律所,是江苏本土化人数、规模最大的律所之一。 2012年,圣典所成功获得2013亚青会、2014青奥会法律服务供应商资格,并圆满地为南京举办两届国际赛事亚青会、青奥会提供了全程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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