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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法院第1次起诉-被告不到庭视为放弃权利-法院缺席强行判决离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8-10-29 15:42 访问量:  

 2018年第一次起诉离婚
       【被告不到庭-缺席判决】
   法院直接认定被告放弃权利-夫妻感情破裂
    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玄武离婚案件2018-1-15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经济问题,孩子抚养问题以及其他感情问题,男方通过多方比较,最终
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
     

承办法官:陈文军副庭长。

案件结果:
   
 一、判决双方离婚 ;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点评:
     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庄荣华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本案从立案后就一直无法送达,最终法院无奈采取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而开庭前两周被告突然至法院拿我方的诉讼材料,但又明确表示不会参加庭审。
     现实过程中第一次起诉被告不来确实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本案诉讼结果就是判决离婚,这也是对于那些放弃诉讼权利、不参与法庭活动的当事人给予明确的信号,即你不在乎诉讼结果,那么人民法院也就很大可能不会在乎你的观点。
     本案第一次诉讼实现了女方快速离婚的愿望,当事人喜出望外,年前得到了离婚的判决,非常高兴!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7)苏0 1 0 2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7年8月2 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 0 0 8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 0 0 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最终至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
    被告B未应诉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 0 0 8年经朋友贪绍相识,于2 0 0 9年5月2 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关系不和,双方长期分居。2 0 1 7年8月2 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及法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并承担不利的后果。双方因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本院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后,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A与B离婚。
    案件受理费2 4 0元及公告费,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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