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张超 刘超
父母分居后,母亲身患疾病无收入来源,难以支付学习生活费用,父亲在外打工对家庭不管不问。无奈之下,初一学生小勤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抚养费。9月4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小勤的父母长期不和,近来更是已分居一年多。父亲张汉长期在外打工,对家庭不管不问,既不愿意支付家庭的必要生活开支,也不愿意掏钱供小勤上学。今年5月份,眼看着就要升初中的小勤,为了能够得到更好的教育,打算到丰县县城一所私立学校就读。但由于母亲身患疾病、长期服药,已无力负担其学习生活;父亲又长期在外,对自己不闻不问。无奈之下,他只得起诉自己久未谋面的父亲张汉,要求其每年支付自己抚养费2万元,直至其18岁。庭审中,张汉辩称自己没有正式工作,虽然也愿意支付抚养费,但确实没有支付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被告张汉应当支付原告小勤抚养费。由于小勤在上学期间,生活、学习确实需要支出不少费用。在综合考虑张汉的工作、收入情况后,法院一审判决其暂支付小勤2014年半年抚养费2100元。
该院少年家事审判庭的法官表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表明在父母双方没有离婚的条件下,也可直接起诉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
本案中,考虑到被告与原告母亲仍系夫妻关系,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故不宜直接判决支付固定抚养费至原告18周岁止。一方面,这样可以在未成年人需要更多费用时进行变通处理;另一方面,也避免了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利用判决来规避自己应当承担的抚养子女义务。
作者单位: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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