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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感情,更要会选择,懂得放弃,感情带给我们腾云驾雾快乐,同时也会有让我们朝夕之间由云霄跌入谷底的痛苦、失落与心碎,既然这段感情如此让人神伤让人心碎;既然明知对方不曾珍惜,甚至狠心践踏自己苦心经营的感情,又何必降自尊去乞讨一段失意变质的爱情;如果明知道没有结果还苦苦独自经营一分虚幻的爱情,也只是自欺欺人,俗语说:“天涯何处无芳草”呢,既然无缘,何不潇洒转身,就算要哭要闹也要在转身之后。上帝为我们关上一扇门,定会为我们开启另一扇窗,放弃只是丢掉无意的回忆。
八旬老母为赡养将儿女告上法庭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魏本亮 更新时间:2014-05-09 15:12:15
80高龄的王某终于硬下心把6个儿女告上法庭,让法院为自己主持公道。由于儿女不尽赡养义务,瘫痪在床的八旬老人王某将六儿女告上法庭,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案件成功调解,实现了“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受到当地群众的称赞。
王某的小儿子背着自己的母亲来到法庭寻求法律帮助。老人叙说:今年已经80岁高龄了,孕有三儿、三女,前年11月份因患脑血栓至今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而其他子女对王某的赡养互相推托,经过村委的调解矛盾始终未能解决,王某在万般无奈之下将自己的儿女全部告上法庭,要求儿女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
在听完老人的陈述后,法官在同情老人的遭遇的同时也替老人着急,辛辛苦苦把6个儿女拉扯大,到最后却都不愿赡养,儿女不孝,老人一定伤透了心。法官安慰好老人回家后,决定以最快的速度处理此案,当天下午到老人家中为其办理了立案及诉讼费减免手续。第二天找到村委工作人员,了解案件情况,并到六个儿女家中送达应诉手续,告知赡养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仅是在法律上的义务,更是道德上、人伦上的义务。经过法官多次做思想工作,每个人的情绪都缓和下来,但每个人都指责他人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对自已赡养之事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官见调解时机未到,于是另行约定调解时间;周六法官放弃休息的时间,第三次到王某家中,找到六个儿女的舅舅和镇里的人民调解员一起利用亲情做调解,法官适时讲法理、讲案例,告知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后果,最后在法官、人民调解员、村委及六个子女舅舅四方的合力下,六个子女终于达成一致协议:由六子女轮流照顾王某,每人一个月;对产生的医药费由六被告均分;并当众向法官保证一定会按时赡养好母亲。当法官把老人的六个子女叫到老人床头前一一给老人认错时,老人激动的说“多亏公家的人啊,真是好法官啊,真是太感谢你们了!
法官解说:法院在处理涉及家庭纠纷特别是赡养、抚养、分家析产等涉及亲情等案件时,要注重调解工作,运用多种方式借助各种社会力量,缓和矛盾,消除内心屏障,以情融化心结,最终使大家握手言和,亲情得以回归,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同时要避免机械法条主义,造成“案结事未了”的结果。
作者单位:金坛市人民法院
婚姻法律知识: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里对房产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说明,“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南京司法新闻:
8月11日,溧水区局召开村(居)基层法律服务顾问全覆盖工作座谈会,邀请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主任参加座谈,征求他们的意见建议。
座谈会围绕推进法律顾问进村(居)展开,会上各所主任发言踊跃,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主任凭借自身多年的顾问经验以及对基层村(居)的认识,并结合溧水实际情况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针对大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司法局将认真对待,及时进行梳理归纳,同时结合溧水区法律服务行业现状及溧水的实际情况,力求制定出最佳工作方案,从而推进法律顾问进村(居)工作的有序展开,进一步构建全区法律服务全覆盖工作体系。
来源:溧水区司法局
编校:沙济中 陈爱华(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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