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北法院少年庭依法审结一起离婚后讨要包含小孩兴趣班费用在内的抚养费纠纷案件。 原告法定代理人胡某与被告孟某某原来是夫妻,双方于2008年10月13日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1份,约定由双方共同抚养女儿也就是本案原告孟某,由原告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各半承担。协议签订后,被告只部分支付了抚养费,原告孟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尚未支付的抚养费,其中包含兴趣班费用15000元。 我院少年庭经审理后认为,兴趣班是家长在正常教育之外自行选择的教育内容,只有在离婚双方事先协商并愿意共同承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予以支持,并计算在抚养费之内。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自行让小孩上各类兴趣班,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只能由其个人承担,对方没有支付义务。本案中,被告孟某某不愿意承担原告的兴趣班费用,且离婚协议书上也没有约定。 最终法院就兴趣班费用部分,驳回了原告孟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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