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扬州邗江区法院审理一起赡养案件。原告黄某某、王某某诉黄某云、黄某平赡养纠纷案。两原告年事已高,均患有慢性病症,常年服药,已无生活来源,在要求被告黄某云支付赡养费时遭被告夫妇拒绝,理由是两原告分家不公,每年均有达3万元的收入,故不同意支付赡养费。两原告无奈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的事实如原告方陈述,另查明,被告黄某云在收到法院应诉手续和传票后的第二日,夫妇俩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黄某云自愿将唯一住房等全部财产放弃,归其妻所有,夫妻共同债务10万元由自己承担,相关媒体部门在采访黄某云时,其陈述身无分文,还背有一身债务,无力赡养。 赡养老人既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我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时下,社会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村已经或者正在步入小康社会,吃穿已经不是问题,不赡养老人的原因已经不是因为吃穿用的事,而是因为以下几个原因:1、老年人在分家时不公平;2、老年人偏爱其中子女,对其他子女冷淡;3、老年人尚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其所得补贴其他子女;4、老年人帮助其中子女带小孩,做家务;5、其中子女经济条件较好;6、老年人与儿媳之间存在矛盾等一些列原因。因为这些原因造成不赡养而引发纠纷,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子女心里不平衡,不懂法所致,个中原因也许老年人有其不当之处,但这些原因并不能成为子女不承担法定义务的理由,毕竟子女的成长,成家立业,父母付出的也是其即将或正在付出,没有父母的全身心的努力,子女也不可能有今天的生活,财富是靠自己创造,而非依靠父母等人的惠赠所得,父母的财产很有限,子女不应斤斤计较,而应时刻记住其法定义务,道德伦理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第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第十八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以及《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条条法律鲜明的规定了子女无论是在老年人居住,还是生活,无论是经济上,还是精神上的法定义务,社会在发展,以往未写入法律条文的精神赡养,现也已经纳入法律硬性规定,其实,法律规定是道德的最低限,尽到超出法律规定的责任,那才是高尚的,才是社会市民生活的主流。 为了想象免除赡养义务而离婚,实是荒唐,如果弄假成真,不就应上了“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典故。 |
作者单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本文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由南京离婚律师网www.law510.com分享提供,供广大当事人普法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