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婚姻指导五 】不予离婚最新案例-附栖霞法院判决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3-06-14 22:06
访问量: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栖迈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7 4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B,女,1 9 7 5年生,汉族,教师,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 01 3年4月1 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 013年5月2 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1 9 9 9年相识相恋,于2 000年登记结婚,于2001年生一子,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有争吵,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随被告生活。
被告B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 9 9 9年相识相恋,于2 0 0 0年登记结婚,于2 0 01年生一子,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时有争吵。201 3年4月1 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因双方就是否离婚意见不一,致本院调解无果。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且共同生活多年,婚姻基础较好。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对夫妻感情有所影响,但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加强感情上的交流与沟通,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应给予双方和好机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1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