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情:
原告因与被告长期分居感情不合,加之再婚家庭,未能有效建立夫妻感情,婚内对于家庭财产的分配问题也存在歧义,最终选择了诉讼离婚。
审理结果:
通过庭审法官的调解和双方的辩论,最终原告选择了撤回诉讼,放弃离婚。
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六沿民初字第号
原告黄某,男,1966年,无业,住本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李某,女,1964年,江苏商银行职员,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元,由黄某负担。
审判员 金鑫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马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