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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婚姻指导四】不予离婚最新案例-附建邺法院判决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建民初字第1858号
原告夏某,男,1983年生,汉族,住本市建邺区奥体新城。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高某,女,1984年生,汉族,河西分校小学部教师,住本市建邺区奥体新城。
本院于2012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戈平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高某离婚,被告高某离婚应诉后,双方达成调解意见。
本案在受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夏某和被告高某调解和好。
二、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又原告夏某自行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戈平乐
二0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司徒玉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