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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婚姻指导二】不予离婚最新案例-附鼓楼法院判决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3-03-20 19:47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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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婚姻指导二】不予离婚最新案例-附鼓楼法院判决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鼓民初字第1251号

  原告程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合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省区经理,暂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合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住本市龙蟠中路。
  被告章某,女,1976年生,汉族,南京文化教育有限公司职员,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原告程某与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俗称,原告长期从事销售工作,因工作需要,自2001年9月起,长期驻外。期间,由于分隔两地,在原、被告缺乏深入沟通和了解的情况下,2002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随着孩子的出生,双方在生活、子女教育方面认识的不同,加之被告平时对原告父母态度的不恭,导致矛盾产生。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双方所生子女由原告抚育。
  被告章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很长,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婚后虽然原告有段时间在外工作,但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原告不在家的时候,被告在家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已尽家庭责任。虽然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一些小的摩擦,但这些矛盾并不能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自行相识,1997年确定恋爱关系,2002年4月29日登记结婚。2008年2月1日生育一女,。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及子女教育等问题,被告与原告及原告家人之间产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则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本质的矛盾,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庭审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但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双方个持己见,导致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相关证件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但通过庭审,本院认为原、被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今后双方如能从家庭和睦出发,互相尊重,遇事互相协商,加强交流,夫妻双方和好的可能性是有的。
据此,为稳定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程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子川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  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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