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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离婚案】女方成功离婚并分割房屋(未办理房产证)庄荣华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5-10-13 20:45 访问量: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离婚分割财产

                    【浦口区离婚案】首次诉讼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但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女方因无法与男方协议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汪汇中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我方分得夫妻共同房产折价款35万元【该房屋仅有房屋买卖合同,未办理房产证】

   3、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及债务归个人所有。
   4、余略。 
  
律师点评:
   【
本案的案件结果不仅完成了快速离婚,同时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全部一次性解决完毕,在财产分割过程中也极大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开庭过程中,被告较不配合,对于我方要求分割房产等一些系列要求均不予配合看,对于房屋的价格,分割的方案等等都不予配合,同时通过被告的答辩言语也没有要求维系夫妻感情,但是被告也不愿意明确表示同意离婚,这给我方当事人增加了一些诉讼困难。
    庄荣华律师在本案诉讼处理过程中,提供了各种法律意见的分析,同时配合承办法官努力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分析各种方案的利弊情况,最终在第二次开庭之时全面核实完毕所有关于房屋的方方面面情况,以供法庭最终判决分割的具体数额。
     本案双方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确实处理起来有一定的障碍,但是庄荣华律师并没有放弃给当事人争取解决的机会和途径,庄荣华律师仍然不断与对方当事人尽力沟通和分析处理的方案和结果,最终争取到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
    每一个快速离婚案件,都需要专业的婚姻律师为该案特殊打造一个律师策略,律师都需要为其精心准备相应的离婚策略进行处理,被告很容易就习惯性答辩不同意离婚,不论双方感情到达何种程度,不同意离婚似乎已经是离婚案件的一种常见现象,为此代理原告的律师更需要了解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分歧焦点,才方便制定更为有效的诉讼律师意见。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快速调解离婚,我方当事人在委托之时非常担心对方不出庭或者拒绝接受法院的传票或者文书等。但是庄荣华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和协调,很快法院安排了开庭的时间,同时与对方进行了有效的庭前沟通,梳理了相应的离婚当事人的思路和情绪,为开庭过程中解决双方的离婚争议做好铺垫。
    
庄荣华律师灵活运用证据规则,最终在证据、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律师策略的系统代理下,成功处理了此次复杂的离婚纠纷。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庄荣华律师长期代理婚姻家庭诉讼案件,浦口区离婚案件代理数量也比较多,律师电话:13770501904】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浦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1988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987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会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后自由恋爱,2012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3日生一女C。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C由被告B自行抚养。
    三、位于本区旭日上城X室《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权利归被告B所有,原告A于2015年11月15日前配合被告办理上述房屋的相关产权手续,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苏A本田商务车一辆归被告B所有。对于上述房产和汽车,被告B于2016年2月1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A人民币35万元。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5090元,减半收取2545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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