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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口区离婚案】女方成功男方房屋婚外还贷及增值部分财产-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5-10-11 20:05
访问量: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离婚分割财产
【浦口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长期分居,但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女方因无法与男方协议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知名
南京离婚律师
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孔慧萍副庭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我方分得男方婚前房产婚后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
81843
元。
3、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及债务归个人所有。
4、双方再无纠纷。
5、本案诉讼费全部由男方承担。
律师点评:
【
本案的案件结果不仅完成了快速离婚,同时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全部一次性解决完毕,在财产分割过程中也极大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本案开庭过程中,每一次庭审被告均认为这些婚后还贷部分仅仅属于其个人还贷部分,不属于个人财产不可分割,同时在财产分割过程中拒绝向法庭提供房屋总价、剩余还贷部分、本金部分、利息部分、以及剩余本金数额,另外男方买房较早,因此此次分割房屋需要核实结婚之时的房价以及房屋的现价,因此这些部分均系本案处理财产问题的关键问题,如果无法核实,那么会影响本案的实质处理。
庄荣华律师在本案诉讼处理过程中,提供了各种法律意见的分析,同时配合承办法官努力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分析各种方案的利弊情况,最终在第二次开庭之时全面核实完毕所有关于房屋的方方面面情况,以供法庭最终判决分割的具体数额。
再者,本案男方房屋买于婚前,但是在婚后的时候男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了一部分婚前买房的借款,因此该部分还款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供分割,同时,庄荣华律师又提供了一部分诉讼过程的庭审笔录来证明这个情况,最终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在最终的判决主文中得以体现,帮助当事人尽可能的分得多一些利益。
每一个快速离婚案件,都需要专业的婚姻律师为该案特殊打造一个律师策略,律师都需要为其精心准备相应的离婚策略进行处理,被告很容易就习惯性答辩不同意离婚,不论双方感情到达何种程度,不同意离婚似乎已经是离婚案件的一种常见现象,为此代理原告的律师更需要了解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分歧焦点,才方便制定更为有效的诉讼律师意见。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快速调解离婚,我方当事人在委托之时非常担心对方不出庭或者拒绝接受法院的传票或者文书等。但是庄荣华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和协调,很快法院安排了开庭的时间,同时与对方进行了有效的庭前沟通,梳理了相应的离婚当事人的思路和情绪,为开庭过程中解决双方的离婚争议做好铺垫。
庄荣华律师灵活运用证据规则,最终在证据、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律师策略的系统代理下,成功处理了此次复杂的离婚纠纷。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
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庄荣华律师长期代理婚姻家庭诉讼案件,浦口区离婚案件代理数量也比较多,律师电话:13770501904】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浦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1988年生,汉族,住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984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慧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登记结婚。双方因性格不合,价值观、消费观存在巨大分歧,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恶化,双方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B辩称,答辩人与原告婚前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因性格、价值观、消费观存在诸多差异,导致双方矛盾激化,无法调和,答辩人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于2012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X月X日登记结婚,双方无子女。现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另查明,被告B于2008年购买浦口区江山路威尼斯水城房屋,房屋面积91.01平方米,购买价为397577.2元,贷款26万元,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自2013年双方登记结婚后至2015年8月,双方共同偿还上述房屋贷款66082. 62元,已还房屋利息44268. 77元。剩余房屋贷款186685.6元。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上述房屋2013年价格为每平方米约9600平方米,现房屋价格为每平方米12000元。婚后被
告偿还其婚前债务15000元。再查明,2014年8月6日,原、被告在江苏省鼓楼区公证处签署抵押房屋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内容为浦口区江山路威尼斯水城房屋所有权人增加配偶A,A同意共同承担偿还贷款责任。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房屋产权证书,银行明细、( 2014)宁鼓证民内字第2 01 2号公证书、结婚证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请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浦口区江路威尼斯水城房屋系被告B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应属被告婚前财产,归被告所有。但因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被告应返还原告共同贷款部分的款项并应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经庭审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结婚,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应从结婚时起算,根据原、被告婚后共同还贷金额,结合房屋增值收益,双方应分割的共同还贷部分房屋增值利益为82603.3元,故双方应分割的增值利益及贷款金额为148685.9元,被告B应给原告A74343元。原告陈述上述房屋已依法公证变更登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上述房屋虽经公证增加原告为共同所有人,但该公证事项系用于抵押房屋变更,并非产权变更公证,且未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故上述房屋仍属被告婚前财产。原告陈述婚后被告用家庭财产偿还其婚前债务15000元,要求追偿。本院认为,被告婚前所借债务属其个人债务,婚后被告用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原告要求追偿,本院可以采纳,被告B应给付原告A725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浦口区江路威尼斯水城房屋归被告B所有,贷款由其偿还;
三、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A818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0元由被告B负担。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沉浸于宁静中时,没有了喧闹杂乱,没有可以打扰到我的思绪;沉浸在宁静中,能让人平和、冷静、思考、稳重、让人有一种超越世俗的感觉;在宁静中,可以聆听自己的心语,感受这不易察觉的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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