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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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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情况调查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3-10-18 13:31 访问量:  

                              本文来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

      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常常有许多问题涉及子女,诸如抚养权、探视权、教育医疗等,进而影响到孩子们的健康成长。离异家庭未成年人生存状态如何?如何加强对他们的司法保护,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专项调查。近日,笔者对此作了深入了解。

  单亲孩子同样双亲关爱

  根据南京中院的这项调查统计,在近两年该院审结的373件二审离婚案件中,以判决、调解方式结案的有251件,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154件,占61.3%。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的主要是直接抚养人的确定,以及抚养费的确定。另外,法院还随机选择了102件抚养案件,对父母及子女三方进行问卷式抽样调查。从这些调查结果中笔者发现,总体而言,南京市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大都能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确定抚养权的归属,这些未成年人的身心大都正常发展。

  未成年人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比例相当。在154件有未成年子女的案件中,由父母各抚养一人有4件,女方抚养子女的有74件,男方抚养子女的有76件。对于年满十周岁的孩子,如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孩子的意见常会得到尊重。问卷调查显示,分别有70%的直接抚养方和76%的非直接抚养方回答在确定子女由何人抚养时征求了子女的意见。

  抚养费的给付以定期给付为主,一次性给付为例外。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抚养费的给付一般均采取按月给付的方式,一次性给付仅占8%。对于是否按时给付抚养费,直接抚养方作肯定回答的为65%,孩子的回答为67%,但也有约30%的支付方不能按时给付抚养费,这无疑给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带来不利影响。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情况尚可。在这些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只要有探视的主张,法院均会作出相应的判决。在王某与周某探视权纠纷案中,父亲王某起诉要求减少探视时间被驳回后上诉,周某则要求增加探视时间,后法院根据二人工作特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减少了探视次数,但增加了探视时间,使周某能够与孩子有足够时间进行情感交流。

  问卷调查也显示,约有70%的父母在离婚后能通过探视行为与孩子保持较多的接触,仅有8%的孩子表示反对和未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共处,表明绝大多数孩子可以从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中得益。由此可见,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探视子女的问题,大多能妥善解决,并且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离婚后未成年人大多身心正常发展。调查显示,大部分未成年人在父母离异后能够正常的生活和学习,身心得到正常发展。父母离异后,对于孩子的心理状态认为正常的,直接抚养方占80%,非直接抚养方占86%。

  人们通常认为单亲孩子会落入“有人养,没人教”的可怜境地,但现在这种现象很少发生?究其原因,一是大多数家长在离婚后能够尽力为孩子提供安定的生活环境、稳定的生活保障,减少离婚对孩子的负面影响。二是大部分父母在离婚后都能分别尽到责任,并且不使成人间的恩怨影响孩子,其中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亲子关系是否融洽的问题上,直接抚养方与非直接抚养方均认为融洽的占88%,而未成年子女认为融洽的占89%,结果相当接近,这显示离婚后亲子关系维持在较好的状态。

  给单亲孩子一个稳定的家

  从此次调查看,南京市两级法院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婚姻家庭案件中,依法加强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确定抚养权归属时,以物质保障和家长关爱双重考量为标准。在李某与洪某抚养关系纠纷案中,由于李某擅自将女儿送离南京抚养,洪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南京比佳木斯具有更好的教育、生活条件,判决孩子归洪某抚养。李某不服上诉,双方情绪十分对立。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说服,孩子愿与母亲洪某生活,法官也说服了双方以孩子的利益为重,尊重孩子的意愿,最终该案圆满调结。该案不但注重了孩子的成长条件,也充分尊重了孩子本人意愿,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有助于双亲以后共同关爱孩子的成长。

  南京中院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案中,充分考虑到物质保障、抚养一方的爱心与责任心、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自我意愿等因素,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的角度加以判断。如经济条件相对差的一方,在其他方面存在优势,法院一般将孩子判归其抚养。

  重视未成年人居住问题。在采访中,笔者看到这样两组数据:在154件离婚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中,其中有两套以上房屋,双方当事人每人获得一套的有13件。在96件有一套房屋所有权或居住权的案件中,有75件案件的子女确定有房屋居住,占涉及房屋案件数的80%。可见,在离婚判决中,子女的居住问题受到极大重视,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据该院民一庭法官介绍,夫妻共同财产中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一般均判归抚养子女方所有,以便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稳定的居住条件,如房屋为非直接抚养一方的婚前财产,则往往通过做调解工作,或者最终通过婚姻法所规定的经济帮助等措施的运用,为未成年人解决居住问题。

  抚养费的确定中,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为原则。问卷调查显示,有64%的直接抚养方认为对方支付的抚育费符合或超过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同时分别有81%的直接抚养方和79%的非直接抚养方认为离婚时,照顾子女与女方权益的原则得到了体现。

  在朱某与何某的离婚案中,经调解,女儿由母亲何某抚养,朱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一套房屋虽是朱某婚前财产,但考虑到女儿的居住,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房屋归女方所有。此案不但解决了未成年人的居住问题,并且在给付方能力较强的情况下确立了较高的抚养费,为孩子的生活提供了较好的物质保障。

  据介绍,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或推托常很激烈,但判决后进入诉讼程序的变更抚养权纠纷数量较少。可见对于婚姻家庭类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判决事项,当事人的认同度较高。

  经济问题、犯罪问题的困扰

  虽然总体而言,夫妻离异后,孩子大都能够得到良好的生活保障,身心能够正常成长,但是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经济问题依然是困扰许多家庭的老大难问题,也是离婚后双方再起纠纷的主要原因。

  据统计,月平均抚养费在离婚案件中为263元,在抚养案件中为334元。以2004年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月均695.8元判断,抚养费金额普遍不高。问卷调查显示,抚养费是否能满足孩子的基本生活需要,直接抚养方分别有24%认为满足,30%认为凑合,46%认为拮据,非直接抚养方52%认为满足,32%认为凑合,也有16%认为拮据。

  为何抚养费普遍偏低并且难以执行?原因之一是当事人收入难以调查取证。目前,审判中通行的做法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按抚养费给付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0至30%确定抚养费给付金额。然而现在流动人口的增加、就业渠道多样化导致收入的多样化,给总收入的查证以及抚养费的执行带来困难。其次就是一些当事人不能正确认识抚养费的性质,常因直接抚养方不配合探视、擅自为孩子更名等事由拒不支付抚养费,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经济问题导致离婚后抚养费纠纷增多。南京中院二审审结抚养纠纷案件共计57件,抚养费纠纷案件42件,占74%。笔者了解到,收入下降引起的经济困难是引发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问卷调查显示,抚养纠纷案中父母的生活水平总体不高。直接抚养方的职业是工人、农民及下岗无固定职业者占到了75.6%。非直接抚养方的这一比例也占到了74%。

  教育费、医疗费开支是抚养费纠纷的又一重要因素。王丙与王乙的抚养费纠纷就是其中一例。孩子王丙随母亲王甲生活,升学后需交纳择校费,便诉至法院要求父亲王乙增加抚养费,承担择校费。法院认为王丙的举动有合理性,而王乙也具备负担能力,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角度出发,判决王乙负担部分择校费。

  婚姻法规定的抚养费包含教育费和医疗费在内,当事人在抚养费之外另行要求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的,一般不获支持。但随着生活、教育费用激增,原定抚养费不敷使用是增加抚养费请求的常见理由。据了解,该院的离婚案件中,有6例在抚养费之外另行要求非直接抚养方支付教育费、医疗费;抚养案件中,有5件对已发生的教育、医疗费用要求分担的请求予以支持。这一般是基于义务人的同意或者是未成年子女患有严重疾病等特殊情形。

    离异家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有一定消极影响。调查显示,在江苏省第一少管所2240名未成年人刑事已决犯中,家庭结构中离异家庭220例,占9.8%;单亲家庭(父或母一方已亡的)142例。据调查,南京法院2001年至2003年所判未成年人涉毒案件18件18人,有11名为父母离异家庭。

  这组触目惊心的数字让我们看到,家庭变故给相当一部分孩子带来消极影响。离异家庭或单亲家庭会使未成年人失去父母刚柔相济中的一方教育,可能导致性格缺陷,内向偏激,还可能由于单亲监护不力,疏于教育,致使他们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走上犯罪道路。(赵兴武、杜 慧、贡永红、谢慧岚)

供稿: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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