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锟斤拷锟斤拷师锟斤拷锟斤拷锟斤拷

律师指导

当前位置:南京离婚律师 > 协议离婚 > 律师指导 >

【协议离婚纠纷】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12-08 16:37 访问量:  

南京离婚律师网-www.law510.com 司法案例宣传与法律知识教育

南京快速离婚权威案例精确指导-庄荣华律师讲解

南京
优势分割财产案例精确指导-庄荣华律师讲解

南京
子女抚养权威案例精确指导-庄荣华律师讲解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钟静姝  
    
A与B在2002年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C。在2005年,夫妻俩共同购买一套房屋。2013年4月,A与B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女儿C。民政局为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A要求将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但B反悔不肯办理房屋过户。因此,B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理由是房屋尚未过户,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赠与人有权单方撤销赠与。
 
本案的核心问题就在于此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房屋这一条款能否撤销,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该赠与条款可以撤销。理由是离婚协议中规定了将房屋赠与C,因此构成了赠与的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赠与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权尚未转移,同时赠与合同并不具有特殊性质。所以,B作为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该赠与条款不可撤销。理由是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应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的规定,但是离婚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其中一方负有义务上和道德上的约束,则在实现离婚目的之后不可撤销赠与,这是显失公平的,所以B不能任意撤销赠与。
 
3、该赠与条款不可撤销。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中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本案中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应驳回B的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具体分析如下:
 
1.离婚协议是否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依照此条来看,离婚协议属于有身份关系的协议,应该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婚姻法》的规定。所以,对夫妻离婚后财产的处分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当《婚姻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这也是特殊法优先一般法的具体体现。
 
2.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与一般的赠与合同是否等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向某和赵某在将房屋赠与女儿,应该看做向某与赵某在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的处分。不可以将该民事法律行为当做向某、赵某与女儿之间形成的赠与关系。因为离婚后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处置不等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将财产处置给儿女应当理解为在特定的人身关系之下的帮助和补偿,是合理处置夫妻双方财产的特定行为。这一点就与《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性质与概念完全不同。法院在解决相关案件时,都应该应用《婚姻法》的规定而不是《合同法》,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通过本案,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中具有设定违约责任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合同法》和《婚姻法》虽然都属于民法范畴,且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交集,但并非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所以调整范围上也有所不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遗憾的是该司法解释没有明确不履行协议后果如何,导致昔日夫妻再次因为离婚协议中财产内容的落实诉诸法院,影响其离婚后的生活稳定,也造成其心理情感的再次起伏。因此,如果有效的把违约责任应用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将会使诸多类似案例得以有效解决,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必要性。目前我们仍靠道德、公序良俗来制约履约方显然是不够的。我们只有依靠违约责任的规定才能使履约方依协议规定履约,否则,有些人背信弃义,一旦有利可图就违反约定。这对守约方尤其是处于婚姻家庭中的弱势群体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心理影响。
 
综上所述,为了避免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最终成为一纸空文,也为了贯彻我国 婚姻法为主的一系列法律规定,从保护婚姻中弱势群体的财产权益角度出发,维护离婚协议双方尤其是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在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是非常可行且有必要的。本文对此具体的建议是:在民政部门的离婚协议范本中增加违约责任条款,督促离婚协议双方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诚信切实的履行。
 
 
 
 
   作者单位: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南京,办公面积达4000平米,经历20多年的发展圣典所已成为江苏地区百人以上大型综合性律所,是江苏本土化人数、规模最大的律所之一。 2012年,圣典所成功获得2013亚青会、2014青奥会法律服务供应商资格,并圆满地为南京举办两届国际赛事亚青会、青奥会提供了全程专业法律服务。

圣典所将坚持以"服务、合作、创造价值"的发展理念,建立专业化法律服务团队,创新增值法律服务方式,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江苏精英律师网庄荣华 手机: 15250975289 律师信箱: 563118707 @q.com 法律QQ : 563118707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A栋6-7楼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网站备案    苏ICP备09090267号-7

本网站属公益性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如转裁的文章侵犯了你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我们将立即删除

X
  • 获得更多方案
  • 预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