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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诉讼离婚的法院管辖司法疑难问题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08-17 10:04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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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家研究认为:“人是惟一能接受暗示的动物。”积极的暗示,会对人的情绪和生理状态产生良好影响,激发人的内在潜能,发挥人的超常水平,使人进取,催人奋进。远离消极的人吧!否则,他们会在不知不觉中偷走你的梦想,使你渐渐颓废,变得平庸。
 
军婚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关于军婚诉讼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正确处理好这一问题有助于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部队的战斗力。  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区别,不能简单的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又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南京司法新闻:
 今天,我很高兴出席第二届中新社会治理高层论坛,同大家探讨社会治理进程中的依法治理问题。首先,我谨代表中国政府,向论坛的举办表示热烈祝贺!向各位来宾致以诚挚问候!
  新加坡是中国的好邻居、好朋友、好伙伴。上世纪80年代,新加坡就提出中国改革开放将取得巨大成功,并积极参与支持中国现代化建设。中新建交24年来,双边关系发展迅速。两国建立了多层次交流合作机制,政治互信持续加深、互利合作不断扩大、人员往来日益密切,苏州工业园区等更是双方合作的成功典范。2013年,中国成为新加坡第一大贸易伙伴,新加坡成为中国第一大投资来源国。中新友好合作成果丰硕,给两国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
 
  从人类社会发展史来看,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是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古往今来,一些国家之所以社会动荡、民不聊生,都同没有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有关。当前,国际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社会治理难度进一步加大。创新社会治理体系,促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准则。无论是维护民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还是调整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秩序,都应当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只有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治理进程,建设法治社会,才能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最大限度地增进人民福祉。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治理,为形成和发展适应中国国情的社会治理体系进行了不懈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改革开放后,中国政府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充分发挥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把依法治理确定为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要求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这标志着中国政府对科学治理的认识水平达到了一个新境界。
 
  在长期探索实践中,我们对坚持依法治理、建设法治社会有几点基本认识:一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把人类法治文明发展一般规律创造性地运用于社会治理实践,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积极推进社会治理体系自我完善和发展。二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依靠人民推进社会治理。三是坚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努力形成党政善治、社会共治、基层自治的良好局面。四是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民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五是坚持把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作为依法治理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发挥国家工作人员带头依法办事的示范效应,在全社会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六是坚持把制度创新作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加强社会治理领域基础性制度建设,提高社会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当前,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艰巨,风险挑战前所未有,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发挥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更加需要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展望未来,中国将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整利益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不断提升社会治理科学化、现代化水平,确保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新加坡是一个不断创造奇迹的国家,不仅在经济发展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而且探索了一条植根东方传统文化、融合现代文明的社会治理之路,打造了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环境宜居的包容性社会,成为亚太国家的成功典范。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先生1978年访问新加坡时,就对新加坡社会治理留下了深刻印象。1992年初,他在中国南方视察时,提出学习借鉴新加坡的社会治理经验。作为新加坡的友好邻邦和合作伙伴,我们一直关注着新加坡在社会治理领域的探索,并为贵国取得的每一个成就感到高兴。新加坡加强执政党与基层民众的沟通互动,建设不同于西方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的劳资政关系,促进各种族的交往交流交融,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建设包容性、有活力、自立的社区,都给我们很大启发。
 
  我曾经多次访问新加坡,通过近距离考察,感到新加坡在社会治理领域取得的成就,与厉行法治密不可分。新加坡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操作性强的法律体系,为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民众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已成风气。执法司法公正严明,使践踏法律的行为付出高昂代价。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对中国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大有裨益。
 
  借此机会,我愿就深入推进中新社会治理交流合作,特别是坚持依法治理、建设法治社会,提出四点建议:
 
  第一,坚持交流互鉴,共享社会治理法治化经验。中国和新加坡文化相通,在社会治理法治化方面有许多经验,值得互学互鉴。希望双方以更加开放包容的姿态,秉持求同存异的精神,在尊重各自国情和制度差异的基础上,面对面交流,为丰富社会治理和法治文明的多样性做出新贡献。
 
  第二,坚持务实合作,共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自治与他治、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形成全民守法、循法而行的法治社会,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任务。希望双方围绕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务实合作,共同探寻将法治精神融入社会生活的新途径、新办法,推动在全社会树立法律至上的基本理念和行为准则,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水平。
 
  第三,坚持突出重点,共同破解社会治理难题。随着信息化不断发展,社会开放性、活跃性、复杂性前所未有,传统的社会治理方式难以解决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智慧工程”等给社会治理提出了新课题,也提供了新机遇。谁率先拥有、善于利用信息化手段,谁就能在社会治理中掌握主动、赢得未来。希望双方围绕社会治理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围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制约社会治理创新发展的难题,深入研究探讨,以新理念提出新思路、以新办法解决新问题,推动社会治理交流合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第四,坚持完善机制,提升社会治理交流合作水平。完善的机制是交流合作深入、持久开展的重要保障。希望双方借鉴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机制等成功做法,总结苏州工业园区等项目合作经验,建立健全社会治理交流合作工作机制,促进双方社会治理交流合作经常化。通过专题研讨、实地考察、教育培训等活动,进一步拓宽合作渠道,丰富合作内容,把社会治理与法治建设交流结合起来,把理论成果与实务经验分享结合起来,推动社会治理领域交流合作向纵深发展。
 
  这次论坛为我们从不同视角观察社会治理问题、共享社会治理经验提供了平台。希望大家围绕论坛主题,坦诚交流、畅所欲言,在相互启发中激发思想火花,在深入研讨中形成规律性认识,为促进两国繁荣昌盛、人民幸福安康贡献智慧和力量!
 
  最后,预祝第二届中新社会治理高层论坛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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