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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的特殊条件与要求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4-08-17 09:56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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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你和谁在一起的确很重要,甚至能改变你的成长轨迹,决定你的人生成败。
 
  和什么样的人在一起,就会有什么样的人生。和勤奋的人在一起,你不会懒惰;和积极的人在一起,你不会消沉。与智者同行,你会不同凡响;与高人为伍,你能登上巅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的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的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总政治部《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第十二条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判定标准
  (一)共同财产  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入;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获得的财产,但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个人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的;  2、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南京司法新闻:
 赠人玫瑰,手留余香。山区的孩子求知若渴,可他们没有图书馆。华润怡宝发起“百所图书馆计划”,旨在为教育资源匮乏的中小学捐建图书馆。
 
  南京公证处得知此项活动,积极参与,呼吁全处人员捐出闲置的图书,赠与那些生活困难的山区孩子。短短几天时间,一共募集图书118本,南京公证处希望为山区孩子架起一道了解知识海洋的桥梁,用“微公益”点亮孩子们的“读书梦”。
 
 
 
来源:南京公证处
 
编校:沙济中  魏敏(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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