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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频道 | 作者:王乐荣
【案情】
2008年正月,李某通过母亲介绍与张某相识,双方于2009年办理结婚登记,至2012年李某一直未怀孕,双方一起到医院进行检查,确诊张某无精子,丧失生育能力。后李某与张某一起外出务工,但双方却少有夫妻生活,李某因张某长期消极对待治疗并不积极履行夫妻生活义务,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
【分歧】
对于张某无生育能力,是否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与张某已结婚6年,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都较好,虽因张某无生育能力并未生育子女,但双方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较好,张某无生育能力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但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已被医院确诊为无精子,丧失生育能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一条规定中的:一方有生理缺陷且难以治愈的情况,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李某起诉离婚的原因便是张某无生育能力,并消极对待治疗,且双方夫妻生活少,难以继续共同生活;
2、张某被确诊为无精子、丧失生育能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一条规定中的:一方有生理缺陷且难以治愈的情况;
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虽没有列举其他情形的具体情况,但一方丧失生育能力与大多数夫妻结婚组建家庭的本意不相符,应认定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
综上,笔者认为,一方没有生育能力,会给夫妻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夫妻双方饱受外界非议,家人往往也会反对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婚姻难以长久维持。因此,本案中应认定李某与张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支持李某离婚的诉求。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南京婚姻律师附难尽司法局新闻:
近日,市局授予包明昌、郭凤萍、马龙云、彭建萍、徐桂嵩、尹申虎、李光泉、王金玲、穆金荣、何远征、夏延安、易志林、张跃勇、杨久洲、潘建新15名同志“最美人民调解员”荣誉称号。号召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员,向获得“最美人民调解员”称号的先进个人学习,进一步激发工作热情,切实提高调解能力,努力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开创我市调解工作新局面。
今年9月初,市局在全市组织开展“最美人民调解员候选人”推荐和宣传工作。截至9月20日,共收到各区调解员先进事迹材料70份。9月24日,“最美人民调解员”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30名人民调解员作为候选人,并在南京司法行政网、南京12348司法行政公共服务平台和南京普法网上开辟宣传专栏,详细刊登每位最美人民调解员候选人的事迹材料。10月24日至10月30日,在全市组织开展了“最美人民调解员”评选活动,包明昌等15名同志当选为我市“最美人民调解员”。
近年以来,全市两级调处中心和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认真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年均调处矛盾纠纷5万余件,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自今年初当开展“迎青奥?人民调解百日会战”活动以来,全市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怀着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极大的工作热情,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始发阶段,同时,成功化解了一大批影响稳定的重大纠纷,有效稳控了一批久拖未决的上访积案,较好发挥了维稳“第一道防线”作用,确保青奥盛会成功举办,取得了突出的社会效果。
来源:基层处
编校:沙济中
南京资深离婚律师庄荣华,擅长离婚房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案件处理,并有处理多起疑难复杂离婚案件的成功诉讼经验,成功代理多起军婚案件诉讼离婚案件,极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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