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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及流程-南京专业离婚律师指导
来源:
南京离婚律师
日期: 2013-03-27 20:59
访问量: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
指导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及流程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主体条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二)客体条件: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三)形式条件。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法律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上述人员的申请无顺序区别,只要是上述人员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失踪.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次日起计算。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三\法律后果: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
请求宣告公民失踪,其利害关系人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当下落不明人的住所地和最后居住地不一致时,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即以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则应当立案受理,并发布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应记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下落不明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相貌特征;该公民失去音讯的最后时间;公告期间以及知情者向受申请法院陈述该公民的下落和信息的渠道或方式。公告期间为3个月,从发布公告之次日起算,公告期满,查明该公民确切的下落和信息,申请宣告该公民失踪的事实不存在的,法院
即应作出判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如查明该公民确已下落不明,存在失踪事实的,即应作出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驳回申请和宣告失踪的判决,一经宣判和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提起上诉。
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的处理
法院宣告公民失踪的判决,是根据在一定期间内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所做出的法律上的判定。判决宣告之后,如果该公民重新出现,该公民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都有权提出申请,请求原审法院撤销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原审法院审查核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从而恢复到该公民失踪前的事实和法律状态。宣告失踪的判决被撤销后,财产代管人的职责终止,代管人应负责返还财产及其收益。代管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失踪人偿付,对于已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该公民无权要求返还。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公民被宣告失踪后,便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失踪人的财产管理方面。根据我国民事立法的精神,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代管。对谁当代管人有争议或者互相推倭,不愿代管财产的,或者没有法律规定的代管人,或者虽有法律规定的代管人,但无能力行使代管职责的,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法院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代管人应当尽职尽责,管理和保护好失踪人的全部财产。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这里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团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代管人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处分失踪人的财产,不得将财产据为己有,遇有侵害代管财产的行为,代管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害;造成侵害的,可请求赔偿。失踪人对他人享有债权的,代管人可以请求债务人还债,也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代管人不履行代管的法定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合法的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赔偿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财产代管人。代管人认为自己无力履行代管职责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财产代管人。变更财产代管人的请求或申请,由宣告该公民失踪的法院受理,并按特别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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